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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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行政备案事项。各县、市、区要依据省、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编制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的行政备案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审批改备案事项均应纳入梳理范围。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要求,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对清单中目前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备案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逐步取消或调整。

    三、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等,防止权力运行越位、缺位、错位。市有关单位要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编制办事指南,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利企便民原则,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等方面不断推出创新举措,持续推进行政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更优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优化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打通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

    四、构建监管协同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各级审改牵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本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六、做好清单有机衔接。各级政府权责清单以及公共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要及时调整有关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推动工作落实。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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