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副科长伊国静解读《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3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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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有哪几类?

    申请公租房保障对象分为3大类,分别为: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在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入如何规定的?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5.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年满3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在本市城区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2.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者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在本市城区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三)在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本市城区内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申请人在本市城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截止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

    4.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经营性用房,父母及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拥有一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

    5.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6.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年满35周岁可以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

    三、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群体有哪些?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

    (六)符合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四、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群体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一)离异不满2年的;

    (二)拥有汽车等家用高档消费品(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

    (三)出售、转让自有房产不满1年;

    (四)正在享受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五)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据实发放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六、租赁补贴的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自有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为确保补贴保障力度,人均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得低于20㎡,户均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得低于40㎡(含自有住房面积),不得高于60㎡。

    七、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

    八、公租房租金收取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由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审核确定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并按年度收取。具体为一类家庭: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二、三类家庭中的重度残疾户、患重大疾病家庭;二类家庭: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在低收入水平线以下家庭);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即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低收入线以上家庭。

    一类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0.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1元;

    二类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1元,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为每月每平方1.5元;

    三类家庭:保障标准面积内租金为每月每平方1.5元,超保障面积按照同等地段市场价计算;

    公租房月租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租房月租金金额=保障内租金标准×(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保障外租金标准× [承租面积-(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

    对类别划分有异议的承租户,可在租金收缴期内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确定后进行类别变更。

    九、免收或减收当年租金是如何规定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减收当年租金:

    (一)承租人的赡养人死亡,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赡养人正在监狱服刑;

    (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

    (三)承租人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家庭主要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继续救治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生活困难的。

    以上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到申请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减免当年租金。

    十、公租房收回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情形如何规定的

    申请公租房保障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资料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对公租房覆盖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物配租和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意见。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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