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公布2023年9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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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月(202391日0时至93024时),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2635125例。

    甲类传染病中报告1例霍乱,无鼠疫病例报告。

    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流脑、白喉、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人感染H7N9流感10种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18种乙类传染病共报告17442例,死亡54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梅毒、肺结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淋病,占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56%。

    丙类传染病中除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3种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共报告817682例,无死亡病例报告。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依次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3.68%。

    十月气温逐渐转凉,昼夜温差大,新冠、流感等传染病高发。此外,中秋、国庆“两节”的到来,人员流动频繁,聚集性活动增加,疾病的传播风险升高。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温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或外出游玩时,要做好个人防护,重点预防霍乱、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猴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羌虫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附件:安徽省20239月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量统计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31016


    安徽省20239月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统计表

    疾病病种

    本期发病数

    本期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35125

    54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17443

    54

    鼠疫

    0

    0

    霍乱

    1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150

    31

    病毒性肝炎

    9709

    14

      甲型肝炎

    35

    0

      乙型肝炎

    8744

    0

      丙型肝炎

    720

    14

      丁型肝炎

    0

    0

      戊型肝炎

    148

    0

      肝炎未分型

    62

    0

    脊灰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麻疹

    9

    0

    出血热

    3

    0

    狂犬病

    0

    0

    流行性乙型脑炎

    0

    1

    登革热

    11

    0

    炭疽

    0

    0

    痢疾

    131

    0

    肺结核

    2353

    8

    伤寒和副伤寒

    11

    0

    流脑

    0

    0

    百日咳

    22

    0

    白喉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猩红热

    35

    0

    布病

    42

    0

    淋病

    394

    0

    梅毒

    2883

    0

    钩端螺旋体病

    6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4

    0

    人感H7N9禽流感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1678

    0

    猴痘

    1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17682

    0

    流行性感冒

    4052

    0

    流行性腮腺炎

    631

    0

    风疹

    3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461

    0

    麻风病

    1

    0

    斑疹伤寒

    21

    0

    黑热病

    0

    0

    包虫病

    0

    0

    丝虫病

    0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7808

    0

    手足口病

    4705

    0

     

    注:1. 病毒性肝炎发病数和死亡数分别为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未分型肝炎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的合计。

     2. 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死亡数据不作为我省传染病死因排位的依据。

     3. 数字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按“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规则统计,不含港澳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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