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汛期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 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利(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 神,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行为,严防介水传染病发生,确保 汛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加强汛期饮用 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卫健委与市水利局会商决 定,于近期联合开展汛期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按要求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严肃查处等。
(二)供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按要求开展水源防护、水质净化消 毒和水质检测等工作;根据源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制水工艺, 确保供水水质卫生指标合格,严防介水传染病发生;对洪涝灾 害导致制、供水设施损毁的供水单位,在恢复供水前应清洗、 消毒相应设施,并经水质检测合格方可恢复供水;汛期应急准备工作,如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物资储备等。
二、 督查时间
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三、 检查安排
各地随机抽查2-3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高度重视,事先备好供水单位花名册,现场提供给督查组,协助督查组确定拟抽查单位名单。
2.各地要尽职履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督查情况不现场反馈,督查结果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日常工作表现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4.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