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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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政策类型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标准 扶持对象 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1 财政补贴政策 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失能失智程度(实际入住1个月以上)每月发放,轻、中、重度失能失智运营补贴分别为300、400、600元。
    社会办养老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滁政办〔2021〕16号
    市民政局
    2 财政补贴政策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新建(改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50张以上床位按照每张床位给予2000-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50-100张2000元,101-200张3000元,201-300张5000元;301-499张7000元,500张<含>以上10000元);对租赁房产经营的养老机构,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新增床位数不少于50张)不少于1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3 财政补贴政策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 财政补贴政策 高龄津贴 滁州市区发放标准由市级确定,各县(市)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固定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300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1000元、另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补贴
    具有滁州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 财政补贴政策 助餐补贴 A类:对低收入老年人(以滁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B类: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重度残疾)、独居(空巢、留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二等功(含服军役期间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C类:对其他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其中: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在滁州市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关于印发《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 财政补贴政策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不能重复享受护理补贴 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65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或失智老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 财政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老年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1.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市扩面救助对象为一户多残家庭中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残疾是指依据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评定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导致随他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且无个人收入来源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关于印发《滁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 财政补贴政策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 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
    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关于印发《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9 财政补贴政策 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老年食堂: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经各县(市、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
    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关于印发《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0 财政补贴政策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运营补贴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各县(市、区)综合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对有效运营的三级中心原则上每年运营补贴不少于5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 人才培养政策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 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奖励。奖励标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4000元、全日制大专3000元、全中制中专2000元,非全日制按全日制80%给予。 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护理、康复等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二年以上就业合同的 关于印发《滁州市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2 人才培养政策 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奖补 奖励标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10000元、全日制大专8000元、全中制中专4000元,非全日制按全日制80%给予。 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证书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国家于2017年取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定,对于2013年以后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养老从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养老护理技能培训,且具备相应护理技能人员符合奖励条件);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印发《滁州市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3 人才培养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 1、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培训对象为养老服务机构在岗养老护理员,分两期举办,培训人数约12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48小时。培训目的是提升养老护理员岗位核心照护能力;采用集中、理论实操于一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培训对象是全市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人数约15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8小时。培训目的是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职业理念、运营管理能力及风险防范意识。
    3、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人员培训。培训对象是全市部分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培训人数约20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8小时。培训目的是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消防、食品等安全意识以及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理念。
    4、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者培训。培训对象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或照护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培训,其中,开设线上培训课程不少于30单元,到滁州主城区14个街道分别开展一次线下交互式培训或讲座(时长不少于4小时)。
    1、养老服务机构在岗养老护理员
    2、养老机构负责人
    3、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4、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或照护者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民政局
    14 税费减免政策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 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期限大于三年期的贷款,按不低于三年期贷款的基准利息30%贴息。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社会办养老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15 土地保障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养老服务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16 金融支持政策 养老机构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方式,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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