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公布2023年11月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发布时间:2023-12-1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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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月(20231110时至113024时),全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2476987例。

    无甲类传染病发病、死亡报告。

    乙类传染病中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乙脑、炭疽、流脑、白喉、新生儿破伤风、钩体病、血吸虫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11个病种无发病、死亡病例报告外,其余17种乙类传染病共报告16949例,死亡39例。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病毒性肝炎、梅毒、肺结核、淋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62%

    丙类传染病中除麻风病、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4个病种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共报告760038例,无死亡病例报告。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依次为流行性感冒、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8.78%

    十二月气温进一步下降,呼吸道传染病进入发病高峰季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温馨提示广大居民,在预防流行性感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支原体感染、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同时,还要重点预防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猴痘、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发生。


    附件:安徽省202311月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量统计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31218



    安徽省202311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与死亡数统计表  

    疾病病种

    本期发病数

    本期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76987

    39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16949

    39

    鼠疫

    0

    0

    霍乱

    0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109

    20

    病毒性肝炎

    10757

    6

      甲型肝炎

    48

    0

      乙型肝炎

    9767

    3

      丙型肝炎

    739

    3

      丁型肝炎

    3

    0

      戊型肝炎

    147

    0

      肝炎未分型

    53

    0

    脊灰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麻疹

    8

    0

    出血热

    14

    0

    狂犬病

    1

    2

    流行性乙型脑炎

    0

    0

    登革热

    1

    0

    炭疽

    0

    0

    痢疾

    88

    0

    肺结核

    2193

    11

    伤寒和副伤寒

    19

    0

    流脑

    0

    0

    百日咳

    31

    0

    白喉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猩红热

    98

    0

    布病

    26

    0

    淋病

    395

    0

    梅毒

    3013

    0

    钩端螺旋体病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4

    0

    人感H7N9禽流感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188

    0

    猴痘

    4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60038

    0

    流行性感冒

    52087

    0

    流行性腮腺炎

    418

    0

    风疹

    4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301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9

    0

    黑热病

    0

    0

    包虫病

    0

    0

    丝虫病

    0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5451

    0

    手足口病

    1768

    0

     

    注:1. 病毒性肝炎发病数和死亡数分别为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未分型肝炎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的合计。

    2. 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死亡数据不作为我省传染病死因排位的依据。

    3. 数字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按“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规则统计,不含港澳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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