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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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预案》),现将修订后的《预案》附后,请广大群众提出修改意见。

    诚挚邀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含修改依据)将作为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重要参考。

    一、征询意见和建议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9日。

    二、提出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huzrk@163.com

    联系人:王雅茹,联系电话:0550-307212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情况的起草说明



     关于《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情况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于2015年2月印发实施,对规范滁州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机构和职责变化,该应急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滁州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了《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修订内容

    《预案》主要按照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进行修订,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等8个方面:

    (一)根据《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调整了滁州市市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分成员单位职责。

    (二)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新增了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三)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滁州市城西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皖环办复〔2022〕1543号),对《预案》中涉及滁州市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部分进行了对应更新。

    (四)在“组织指挥体系”中增加“领导机构”。明确: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滁州市市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对滁州市市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五)新增了滁州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固定源、流动源、水华灾害及特殊时期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对“信息报告”,增加: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七)增加“信息通报”: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应通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八)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增加“事态研判”、“污染源排查与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等相关内容。

    通过修订,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的领导机构,细化了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二是完善应急响应程序;三是新增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表;四是新增了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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