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区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版)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已经2023年12月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2023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衔接
1.7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市应急专家组
2.5 市现场应急指挥部
2.6 县(区)级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事态研判
5.2 应急监测
5.3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5.4 应急处置
5.5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5.6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5.7 安全防护
5.8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6.2 调查评估
6.3 责任追究
6.4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物资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交通与运输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及责任追究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1)系统性原则
通过预案的编制,全面掌握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
(3)协调性原则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3.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3)《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1号);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年93号);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施行);
(1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5)《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 号);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8)《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号);
(20)《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滁政办〔2022〕3号);
(21)《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15〕4号);
(22)《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3.3相关资料和文件
(1)《滁州市水功能区划》;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滁州市城西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皖环办复〔2022〕1543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7〕137号);
(4)其它相关资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的汇水区域内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结合滁州市实际,将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5.1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5.3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1.5.4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滁州市人民政府独立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与《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外,按照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或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范围时,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应对。本应急预案与上位预案和下位预案之间互为衔接,一旦发生下列事件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并建立联动机制。
各预案间衔接拓扑图如下所示。
图1.6-1 应急预案衔接图
1.7工作原则
1.7.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群防群策机制,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污染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7.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7.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按属地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7.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污染事态蔓延。
1.7.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坚持属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对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滁州供电公司及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建立和完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命令;
(3)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任务落实情况;
(5)组织编制、修订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组织建立和管理专家库;
(8)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2.4市应急专家组
设立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2)为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3)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办法;
(4)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5)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市现场应急指挥部
2.5.1机构组成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或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急响应的工作需要设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2.5.2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社会维稳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为: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单位: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污染源排查;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由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事故次生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住建局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源水体水质;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水产品和农副产品保护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重金属污染和危险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灭火与泄漏控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
职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市住建局负责水厂水质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调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管网末梢水水质及应急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3)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组成单位: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应急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饮用水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市水利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市住建局督促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市公安局负责对紧急状态时违反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现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时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商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纯净水的供应。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滁州供电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调运事故救援、污染控制所需物资和设备;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和应急状态下调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应急管理局指令要求做好生活性救灾物资调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负责受影响地区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滁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现场用电需求;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5)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市政府统筹组织安排善后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市民政局负责因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
职责: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公告污染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相关应急报告等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网络媒体做好网络宣传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6县(区)级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预防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协调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巡查与监管。
(1)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等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及县(区)人民政府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单位要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地,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用水安全。
3.1.2固定源风险防范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定期组织对保护区或上游地区进行排查,及时清除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开展河道整治和垃圾清理;在对上游地区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要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垃圾填埋场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保障,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生态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探索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施用;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促进区域养殖总量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进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3.1.3流动源风险防范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级公安、交通、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对确需由铁路穿越的,铁路部门应在运输前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并派专人押运,限速通过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等设施,应建设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处置设施。
3.1.4水华灾害事件风险防范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局部海湾)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水华风险较高的湖库型水源地,科学实施蓝藻治理,储备或预置曝气装置、藻类拦截等设施及水华暴发期控藻工程,建立水华监测预警平台和应急机制。
3.1.5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范水源保护区污染风险工作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防范风险源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在调度和配置本地水资源时,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
3.1.6管理与保护措施
①划定水源保护区。各级在用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均应划定保护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宣传标志。
②强化环境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要求,严格涉及水源保护区和汇水区建设项目审批,强化后续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水源地保护巡查和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③保障取供水安全。保护区内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保障取水安全。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供水单位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时减压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等措施,完善应急供水能力,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与研判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事故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事件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事件信息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审批。
(1)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工作,开展对市内(外)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2预警分级与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二级,分别为I级预警(红色预警)、II级预警(橙色预警),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当突发环境事件排放的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预警级别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预警级别的确认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会商结果。
预警的发布机构:Ⅰ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委批准确认后发布,并同时报省委、省政府;Ⅱ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并同时报市委、市政府。
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预警启动
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1)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
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其藻类爆发过程、爆发区域和持续时间受多个条件综合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主要源于藻类爆发过程中产生的藻毒素、藻类厌氧分解中产生的异味物质。因此,其影响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且一般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①在一级保护区,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异常(大于10ug/L)或水色异常,且经过重复监测,核定监测数据无误。
②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严重异常(大于40ug/L)或水色异常,建议跟踪监测,至水质恢复正常。若水质持续恶化,且一级保护区边界指标也出现异常。
(2)其它类突发环境事件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产生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固定源、移动源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亦可能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参考如下: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监测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
②对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应加强水质观测、原因调查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且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亦表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3.2.4预警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人员必须到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并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增加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2.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和橙色(Ⅱ级)之间转化。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系统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发地的县(区)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事发地的群众发现水污染事件并及时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12345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经确认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突发污染事件单位的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或通过12369、12345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2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5应急响应
5.1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2应急监测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组成,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设备主要依靠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应急仪器设备(见附件5),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需要外援协助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协助开展现场相关的监测和监控。经现场监测分析后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监测快报等形式立即上报给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应急监测方案见附件6。
5.3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本预案4.1规定上报情况。
5.3.1污染源排查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站,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站、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居民生活污水处理站、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尾矿库、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3.1污染源切断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关闭管道阀门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若无导流槽、应急池等装置时可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调用周边应急处置物资,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5.4应急处置
5.4.1应急指挥与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4.2处置程序
市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执行上级部门指令。
(2)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先期处置情况采取进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处置措施,根据专家建议通知其他专业队伍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请求上级专业部门支援。
(5)域外水源发生污染时,可根据协商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应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指导时,参加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5.4.3现场处置方案
明确不同事件情景下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程序,基本内容及要求,责任部门及时限要求。
由市应急指挥部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专项工作组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负责水厂应对、物资调集、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专业人员等。
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
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为防止危害扩大,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形势,对饮用水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全面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
对于地面泄露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露源,控制泄露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露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对于水体内污染物,针对不同的污染指标,可采取化学、物理处理技术。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4)水厂应对措施
明确负责水厂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建立应急监测信息向水厂通报制度,规定自来水厂接到通知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时限要求。根据调查所得的自来水厂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启用或备用水源切换所需的时间,在预案中明确相应要求。
应急监测或事态研判过程中,发现或判定污染物已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的方案中要求停止取水,则自来水厂应在切换水源所需时间内切换至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发生轻微油污染时,水厂应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水厂可根据流速停产避污,有效避开受污染较重的水域。饮用水水源地爆发藻类污染,可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
(5)维护社会稳定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心理。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或共享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合理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责任单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依据突发事件性质、类型、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场所征用工作。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个人或单位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由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和落实。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5.6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7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5.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5.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饮水等安全防护措施;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必要时对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群众进行疏散撤离。
5.8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8.1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5.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过程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2)根据实践经验,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后期工作
6.1后期防控
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负责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6.2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6.3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市应急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4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污染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7应急保障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网络,实现突发污染事件现场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2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应急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责建立周边环境风险企业可调用应急物资数据库,明确应急所需的絮凝剂、活性炭等调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4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故责任单位结算。
7.5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处置状态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运输。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6技术保障
建立水污染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水污染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水污染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水污染应急监测队伍。
加强常规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积累相关技术资料,为应对突发性水污染提供基础资料。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7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级政府、环境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供1000人以上)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市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以省政府批复为准,其它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分。
8.1.2危险化学品
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8.1.3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8.1.4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1.5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8.1.6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8.1.7环境风险源(简称风险源)
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8.2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解表
3.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表
4.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5.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表
6.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方案
7.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概况
8. 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专章
9. 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附件1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附件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解表
序号 |
部门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排污口和建设活动的审批。 |
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环境恢复监督管理等工作。 |
2 |
市水利局 |
负责水资源调度、水源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 |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
3 |
市应急管理局 |
防范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类事件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应急处置相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4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维护和更新;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 |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
5 |
市委网信办 |
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宣传。 |
负责协调网络媒体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等工作。 |
6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日常管理工作。 |
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要求做好生活性救灾物资调用工作。 |
7 |
市经信局 |
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
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 |
8 |
市公安局 |
负责日常拟通过水源地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交通监管,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运输等工作。 |
负责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污染环境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
9 |
市民政局 |
指导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
负责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管理,在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对因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
10 |
市财政局 |
负责保障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包括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器材购置与维护、应急培训、抢险救援等经费)。 |
负责保障本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及监督工作。 |
1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
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
12 |
市住建局 |
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水厂水质状况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组织相关自来水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好风险防范及应急供水等保障工作。 |
13 |
市交通局 |
负责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并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负责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所需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负责通航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对农作物污染情况进行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
15 |
市商务局 |
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
发生重大、特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商品饮用水及其他相关物资的供应。 |
16 |
市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对应急期间管网末梢水水质及应急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突发环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
17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
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18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 |
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维护和更新;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教育。 |
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发布及有关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 |
19 |
市林业局 |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
负责植物和动物的保护、转移与救济,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
20 |
市城管执法局 |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 |
21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雷达、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要素的监测,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实况(暴雨、大风等)气象信息。 |
负责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
22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
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在供水紧急状态下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
23 |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
负责日常通信保障工作。 |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通信保障工作。 |
24 |
市自来水公司 |
负责日常供水工作。 |
在供水预警状态时,负责制水的强化处理;在发生管网水污染特别紧急状态时,负责在恢复供水前的自来水管网放空清洗工作。 |
25 |
滁州供电公司 |
负责日常供电工作。 |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电力保障工作。 |
26 |
琅琊区、南谯区、全椒县人民政府 |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
附件3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表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市生态环境局 |
0550—3064086 |
市水利局 |
0550—3043261 |
市应急管理局 |
0550—3075686 |
市委宣传部 |
0550—3022685 |
市委网信办 |
0550—3802028 |
市发展改革委 |
0550—3022352 |
市经信局 |
0550—3075511 |
市公安局 |
0550—3064711 |
市民政局 |
0550—3049395 |
市财政局 |
0550—321651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550—3067289 |
市住建局 |
0550—3022930 |
市交通局 |
0550—3218523 |
市农业农村局 |
0550—3025471 |
市商务局 |
0550—3043044 |
市卫生健康委 |
0550—3072837 |
市市场监管局 |
0550—3215343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0550—3216107 |
市广播电视台 |
0550—3026496 |
滁州日报社 |
0550—2181722 |
市林业局 |
0550—3019139 |
市城管执法局 |
0550—2199899 |
市气象局 |
0550—3022029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0550—3016058 |
市电信公司 |
0550—3184891 |
市移动公司 |
0550—2181007 |
市联通公司 |
0550—7110804 |
市自来水公司 |
0550—3064110 |
滁州供电公司 |
0550—3313403 |
0550—3025070 |
|
南谯区人民政府 |
0550—3112212 |
全椒县人民政府 |
0550—5012640 |
附件4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
徐天勇 |
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
13855000955 |
许 峰 |
市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
15955011319 |
徐成刚 |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
副支队长(主持工作) |
13955083725 |
陈 雁 |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苏滁大队 |
大队长/高级工程师 |
13516405885 |
常 征 |
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3865502736 |
王 飞 |
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3505500220 |
黄奇峰 |
安徽省滁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5955500266 |
谭晓光 |
市环境监测站 |
原站长/高级工程师 |
13865830833 |
王金国 |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
13805506202 |
章 庆 |
市交通局 |
安监科科长 |
13605500335 |
陆荣建 |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 |
副主任 |
15205500262 |
孙年杰 |
滁州电信分公司 |
管线主管 |
15305502404 |
张 扬 |
滁州电信分公司 |
通信设备主管 |
15305504889 |
许克锐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一级指挥员 |
0550—3016119 |
曹南山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容科科长 |
18805500527 |
郁凌华 |
滁州市气象台 |
台长/高级工程师 |
18055026066 |
杨 飞 |
市市场监管局 |
价格检查科科长 |
0550—3065727 |
谢家军 |
城西水库管理处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13965990086 |
王 军 |
沙河集水库管理处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18155039755 |
王计争 |
市疾控中心 |
环消科科长 |
0550—3519359 |
李良军 |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13965020350 |
黄胜前 |
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13600628102 |
张恩林 |
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水质监测中心主任 |
15605502899 |
高明勇 |
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三水厂厂长 |
18905501009 |
王秀梁 |
滁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四水厂厂长 |
18055011119 |
附件5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表
序号 |
行政 区域 |
所属单位 |
物资 位置 |
物资名称 |
数量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滁州市 |
监测中心 |
便携式VOC检测仪(PID) |
1件 |
常征 |
13865502736 |
|
生物毒性检测仪 |
1件 |
||||||
便携式流动注射分析仪 |
1件 |
||||||
便携式多功能全光谱水质检测仪 |
1件 |
||||||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 |
1件 |
||||||
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 |
1件 |
||||||
防护面具 |
20件 |
||||||
便携式X荧光重金属检测仪 |
1件 |
||||||
无人船 |
1艘 |
||||||
2 |
城西水库管理处 |
管理处 |
救生衣 |
30件 |
谢家军 |
18019811675 |
|
袋类 |
300条 |
||||||
船 |
1艘 |
||||||
土工布 |
300m2 |
||||||
块石 |
70m3 |
||||||
砂石料 |
900m3 |
||||||
投光灯 |
1只 |
||||||
应急灯及工作灯 |
12只 |
||||||
电缆 |
400m |
||||||
发动机 |
50kW |
||||||
3 |
沙河集水库管理处 |
滁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 |
袋类 |
41520条 |
王军 邱凯 |
18155039755 13955005671 |
|
土工布 |
16500m2 |
||||||
砂石料 |
4950m3 |
||||||
块石 |
4125m3 |
||||||
桩木 |
8m3 |
||||||
铁丝 |
4125kg |
||||||
3 |
滁州市 |
沙河集水库管理处 |
滁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储运站 |
抢险救生舟 |
6艘 |
王军 邱凯 |
18155039755 13955005671 |
发电机组 |
83kW |
||||||
便携式工作灯 |
83只 |
||||||
投光灯 |
6只 |
||||||
电缆 |
1375m |
||||||
4 |
清流污水处理厂 |
机修室 |
堵漏神器 |
若干 |
罗威 |
18905505335 |
|
潜水泵 |
1台 |
||||||
雨水管 |
10卷 |
||||||
吸油毡 |
1袋 |
||||||
备用桶 |
若干 |
||||||
应急灯 |
6盏 |
||||||
雨衣 |
7套 |
||||||
管道防冻物资 |
若干 |
||||||
甲烷、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
1套 |
||||||
厂区 |
干粉灭火器 |
50具 |
|||||
消防栓 |
6个 |
||||||
沙包沙袋 |
100个 |
||||||
搅拌机(溶药) |
2台 |
||||||
阀门 |
2个 |
||||||
视频探头 |
16个 |
||||||
加药间 |
围堰 |
3个 |
|||||
加药管 |
若干 |
||||||
硫酸 |
10L |
||||||
聚合氯化铝 |
60吨 |
||||||
聚丙烯酰胺 |
10吨 |
||||||
聚合硫酸铁 |
60吨 |
||||||
次氯酸钠 |
35吨 |
||||||
办公楼 |
消毒棉球 |
3瓶 |
|||||
医用胶带 |
2卷 |
||||||
温度计 |
1个 |
||||||
红、紫药水 |
各2瓶 |
||||||
弹性绷带 |
3卷 |
||||||
4 |
滁州市 |
清流污水处理厂 |
办公楼 |
纱布片 |
5卷 |
罗威 |
18905505335 |
医用镊子 |
1把 |
||||||
医用剪刀 |
1把 |
||||||
止痛药 |
3盒 |
||||||
创可贴 |
1盒 |
||||||
救援箱 |
1个 |
||||||
防护眼镜 |
5个 |
||||||
进、出口 |
在线监测装置(COD、氨氮、TP、TN) |
2套 |
|||||
进水泵房 |
液位报警器 |
1个 |
|||||
配电房 |
黄沙 |
15袋 |
|||||
5 |
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
办公楼 |
救援绳 |
2副 |
刘连华 |
18955017552 |
|
手提强光灯 |
5把 |
||||||
充电警示灯 |
若干 |
||||||
医药急救箱 |
1套 |
||||||
警戒线 |
100个 |
||||||
反光背心 |
10个 |
||||||
救援担架 |
2副 |
||||||
绝缘靴 |
10双 |
||||||
防护服 |
5套 |
||||||
防毒面具 |
10个 |
||||||
防护手套 |
若干 |
||||||
应急泵 |
2台 |
||||||
仓库 |
救生圈支架 |
3台 |
|||||
6 |
滁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
仓库 |
汽油泵 |
2台 |
常尚青 |
18655080301 |
|
综合楼 |
铁锹 |
10把 |
|||||
雨衣 |
8套 |
||||||
救援箱 |
1个 |
||||||
温度计 |
2个 |
||||||
红、紫药水 |
各2瓶 |
||||||
弹性绷带 |
3卷 |
||||||
纱布片 |
5卷 |
||||||
6 |
滁州市 |
滁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
综合楼 |
消毒酒精 |
1瓶 |
常尚青 |
18655080301 |
止痛药 |
1盒 |
||||||
创可贴 |
1盒 |
||||||
干粉灭火器 |
50具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具 |
||||||
7 |
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
应急仓库 |
防护眼镜 |
24个 |
汪魏 |
18955013137 |
|
救生圈 |
10个 |
||||||
救生衣 |
10个 |
||||||
雨衣 |
2套 |
||||||
雨鞋 |
2双 |
||||||
乳胶手套 |
60付 |
||||||
绝缘手套 |
4个 |
||||||
绝缘鞋 |
2双 |
||||||
气割枪 |
1个 |
||||||
机修间 |
管钳 |
2个 |
|||||
手锤 |
1个 |
||||||
7 |
滁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
机修间 |
铁丝 |
1捆 |
汪魏 |
18955013137 |
|
专用扳手 |
1套 |
||||||
投光灯 |
2个 |
||||||
照明灯 |
4个 |
||||||
拖线盘 |
3个 |
||||||
镰刀 |
3把 |
||||||
铁锹 |
6把 |
||||||
撬杠 |
2个 |
||||||
洋镐 |
2把 |
||||||
办公室 |
对讲机 |
10个 |
|||||
医药箱 |
2个 |
||||||
担架 |
2个 |
||||||
室外 |
室外消防栓 |
8个 |
|||||
灭火器 |
48组 |
||||||
8 |
市自来水公司 |
公司仓库 |
浮筒式潜水泵 |
5台套 |
魏永胜 |
13955016241 |
|
YCW3×35接头及电缆 |
10只 |
||||||
8 |
滁州市 |
市自来水公司 |
公司仓库 |
YCW3×120电缆 |
200米 |
魏永胜 |
13955016241 |
浮筒式潜水泵 |
3台套 |
||||||
软启动柜 |
5台 |
||||||
铁丝 |
若干 |
||||||
铁锹 |
20把 |
||||||
木桩 |
若干 |
||||||
发电机(50kW) |
1台 |
||||||
发电机(30kW) |
台 |
||||||
工程车 |
5辆 |
||||||
雨衣 |
10套 |
||||||
雨鞋 |
10双 |
||||||
救生衣 |
50件 |
||||||
铁锹 |
10把 |
||||||
铁镐 |
5把 |
||||||
手电筒 |
10只 |
||||||
防雨布 |
120m2 |
||||||
安全帽 |
50顶 |
||||||
YCk3×50潜水泵用电缆 |
680米 |
||||||
四水厂 |
高锰酸钾 |
8吨 |
|||||
应急柴油发电车 |
630kW |
||||||
应急柴油发电车 |
720kW |
||||||
市自来水公司 |
三水厂 |
应急柴油发电车 |
630kW |
||||
清流分公司 |
12吨吊车 |
1台 |
|||||
各水厂 |
粉末活性炭 |
6吨 |
|||||
灭火器 |
113只 |
||||||
防毒面具 |
13只 |
||||||
潜水泵(2.2kW) |
8台 |
||||||
潜水泵(5.5kW) |
3台 |
||||||
潜水泵(7.5kW) |
3台 |
||||||
正压式空气呼气器 |
3套 |
||||||
防化服 |
10套 |
||||||
8 |
滁州市 |
市自来水公司 |
各水厂 |
救生圈 |
68只 |
魏永胜 |
13955016241 |
防滑垫 |
5卷 |
||||||
公司停车场 |
挖掘机 |
2台 |
|||||
西涧湖水厂 |
沙子 |
200吨 |
|||||
防汛沙袋 |
400条 |
||||||
9 |
全椒县 |
黄栗树水库管理处 |
仓库 |
编织袋 |
18000条 |
张大海 |
13855050494 |
土工布 |
7200m2 |
||||||
救生衣 |
180件 |
||||||
50kW发电机组 |
1台套 |
||||||
投光灯 |
3盏 |
||||||
便携式工作灯 |
45盏 |
||||||
电缆 |
600m |
||||||
铁锹 |
20把 |
||||||
铁锤 |
2把 |
||||||
钢钎 |
2把 |
||||||
钢凿 |
4把 |
||||||
镰刀 |
20把 |
||||||
手套 |
150副 |
||||||
帐篷 |
10顶 |
||||||
10 |
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 |
物资库 |
噪声仪 |
|
施大芳 |
13955054423 |
|
酸度计 |
|
||||||
辐射计量检测仪 |
2台 |
||||||
无人机 |
1台 |
||||||
VOCs便携式检测仪 |
1台 |
||||||
11 |
全椒县 |
滁州市宏兴科技有限公司 |
仓库 |
干粉灭火器 |
20个 |
张宏桂 |
18955059090 |
消防沙 |
5m3 |
||||||
铁锹 |
3把 |
||||||
医药箱 |
1个 |
||||||
防毒面具 |
4个 |
||||||
防护口罩 |
10包 |
||||||
护目镜 |
3个 |
||||||
11 |
全椒县 |
滁州市宏兴科技有限公司 |
仓库 |
防护手套 |
5包 |
张宏桂 |
18955059090 |
喷淋洗眼器 |
1个 |
||||||
手持扩音器 |
2个 |
||||||
抽水泵 |
7个 |
||||||
12 |
北新禹王防水科技(安徽) 有限公司 |
应急物资库 |
应急车 |
4辆 |
刘德洋 |
18342797618 |
|
铁锹 |
40个 |
||||||
水泵 |
3个 |
||||||
泵用胶皮管 |
4个 |
||||||
手持应急灯 |
4个 |
||||||
消防水带 |
4个 |
||||||
灭火器 |
176个 |
||||||
对讲机 |
10个 |
||||||
室外消火栓 |
11个 |
||||||
编织袋 |
200个 |
||||||
砂土 |
30方 |
||||||
急救箱 |
4个 |
||||||
防毒面具 |
20个 |
||||||
避雷针 |
5个 |
||||||
口罩 |
60只 |
||||||
监控摄像头 |
10个 |
||||||
警示牌 |
8个 |
||||||
13 |
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五金仓 |
干粉灭火器 |
20瓶 |
孙莉 |
13955050704 |
|
消防水带 |
6根 |
||||||
消防水枪 |
6个 |
||||||
消防推车 |
3瓶 |
||||||
CO2灭火器 |
5瓶 |
||||||
消防应急池 |
1个 |
||||||
泡沫消防站 |
1个 |
||||||
防毒口罩 |
30副 |
||||||
防高温手套 |
30副 |
||||||
13 |
全椒县 |
安徽天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五金仓 |
潜水泵 |
2台 |
孙莉 |
13955050704 |
消防斧 |
2把 |
||||||
排水泵 |
5台 |
||||||
吸附棉、消防沙 |
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