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滁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3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121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及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数字滁州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相关支撑体系等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强化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论证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协商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及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审批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导项目建设、验收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市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管局负责指导、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实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即明确本部门分管信息化和数据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本部门首席数据官,加强存量信息系统整合和新建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评审论证机制,负责组建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邀请专家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论证、验收把关等。

    第八条  设立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统筹使用。

    第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滁州市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平台建设的,应当经过专业评估、从严审核,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建设创新引领项目,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计划申报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前,应当提前谋划本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需求。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应当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征集市直各部门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和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新建、升级类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论证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市级项目(场景)库,结合财力水平,按排序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运维类项目经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审核后,纳入市级运维项目年度计划。

    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拆分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项目。

    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局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实行全过程管理,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节约、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升级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项目建设依据、申报表、建议书等材料。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项目运维依据、运维方案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部门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需求,可以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对新建项目进行详细设计。项目设计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建设方案应当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于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增补,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管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对已经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数据资源局论证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增补的项目,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程序审批。

    (三)运维类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对于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可以由省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市县不再重复建设。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市县一体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专业审查评审,按程序予以批复。项目评审费用由市数据资源局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同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推送至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对于未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批同意的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采购任务书和项目资金,市公管局原则上不予受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及审定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达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场限额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按照进场交易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特殊项目应当与市公管局会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对于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再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共享。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期内,每年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相关保护及违约条款。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在报批阶段对产品安全可靠性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并做好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及资金。需市、县承担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前确需变更调整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自主变更。在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少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额15%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变更调整,同时向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二)依申请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大,涉及资金调整数额超过批复总额15%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由市数据资源局重新审批。

     

    第六章  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试运行后,以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数据资源局申请验收前置审核。市数据资源局重点审核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数据目录编制和共享情况、履行项目合同和批复意见情况等,出具验收前置审核意见。未经市数据资源局前置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核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核项目履行合同、批复文件、采购文件等情况;审核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项目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及数据共享、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免费运维服务内容。原则上,免费运维服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应当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年内开展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二条  网信、保密、财政、档案、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当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查备案。市数据资源局重点进行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方面审查。

    第四十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项目: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的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编制本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数据资源局汇总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当由上级统筹。

    本级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报批。财政资金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数据资源局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数据资源局论证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9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