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

    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秘〔2023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23121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1220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

    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实现气象监测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共建共享,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局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实现探测资料资源共享。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联络小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市气象局为协调联络小组组长单位,承担协调联络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和规划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及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协调联络小组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方式开展工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有关内容形成纪要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政府。

    第四条  规范建设管理,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开展全市气象监测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工作。新增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全市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总体布局。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新增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建成后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报市气象局备案,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市气象局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

    第五条  提升应用水平,市气象局应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立滁州市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并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维护和共享信息的监督管理。市气象局要充分利用共享平台,积极推进“气象+”,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

    第六条  强化安全管理,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气象监测设施核查,重点检查国防及军事设施周边区域、军事敏感区、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是否存在涉外危安风险隐患;重点核查全市境内有无违规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气象信息共享各方要加强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已共享信息资源的使用、保存、加工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监测设施,是指收集气象要素用于开展气象服务的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地面气象要素(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太阳辐射等)、农业气象要素(土壤温湿度、光合有效辐射、作物长势等)、大气成分要素(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以及各种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毫米波测云仪、微波辐射计、激光雷达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原《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办法》(滁政办秘〔2016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

    共享协调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副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家安全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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