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滁政〔2023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11日起,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对象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引导其参保缴费,要扎实做好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待遇水平。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

    (三)补贴对象在本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并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凭职工保险缴费当年凭证领取,其领取职工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给个人。

    三、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31231日前产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31231日前产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三)202411日起,对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月基础养老金随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增同步调整,其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为:月基础养老金=2024年以后调整的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39(见角进元),从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文件执行当月起重新计发待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通知》(滁政办秘〔2018162号)停止执行。

    (四)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按各自政策办理。

    四、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发放。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县(市、区)要设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发放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综合考虑维护群众利益和财政承受力,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要规范统一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20231228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