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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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政府印发了《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2023〕52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文件,全省实施了以县区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

    省政府72号文件正式印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专题会,依据省政府72号文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和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省政府72号文要求将我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年1月1日起,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缴费补贴人员名单。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1.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对象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 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各县(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确定。

    3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凭职工保险缴费当年凭证领取,其领取职工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给个人。

    4.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缴费期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平均分15年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若逐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 确定补贴对象时间。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新老政策衔接。

    1.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政策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2024年1月1日起,对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月基础养老金随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增同步调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 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对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对未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且将来按原政策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

    2. 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至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3. 征地依法批准后,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4.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六)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550-308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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