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诊所备案编号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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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市监综执罚〔2023〕112号 |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
丁健诊所 |
PDY18012X34110317D2111 |
丁健 |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配制的“湿疹膏”144盒;2、罚款4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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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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