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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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诊所备案编号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滁市监综执罚〔2023〕112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

    丁健诊所

    PDY18012X34110317D2111 

    丁健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丁健诊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配制的“湿疹膏”144盒;2、罚款4032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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