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滁市监综执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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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开发区亳康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滁州开发区亳康大药房 |
张艳莉 |
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立即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整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 3.没收违法所得714元; 4.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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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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