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滁州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政府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16日至4月25日止。(现因工作需要,急需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加快推进滁州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滁州市城管执法局(邮政编码:239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政府补贴”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ccgfdd@126.com。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6日
《滁州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政府补贴办法》(草案)制定依据一览表
草案条款 |
相关依据或参考 |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体系,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工作,根据《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根据《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 第二条依据《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承担本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
第三条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依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一) 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
第四条【收费及支付】 为实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处置无害化,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按量计费。费用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等,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责任人收费,再支付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
第四条为收费及支付 第四条依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
第五条【已有规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对于利用资源化水平较低的装修垃圾处置给予政府补贴。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
第五条为已有规定 第五条依据《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一) 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
第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六条为施行时间 |
滁州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政府补贴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本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体系,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工作,根据《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补贴对象是指承担本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第四条【收费及支付】为实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处置无害化,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实行按量计费。计费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再生利用等,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责任人收费,再支付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
第五条【已有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对于利用资源化水平较低的装修垃圾处置给予政府补贴。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