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9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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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市持续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之中,不断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持续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随着我市园林绿化的持续发展,当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职责不清、机制不完善、环节衔接不畅等。为适应园林绿化建设新情况,市重点处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明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各监督管理单位职责。二是明确工程建设各环节、各阶段相关工作和重点内容,重要参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文件起草过程

    通过对市重点处、市园林中心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自查、自检,以及针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的绿化专项审计提出的整改问题,明确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参考本省合肥、马鞍山,外省南京、上海、南通、宿迁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园林绿化工程各建设程序和施工过程为切入点制定《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228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202438日,我处向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10个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截至2024325日,相关单位反馈意见11条。根据反馈意见,市重点处认真研究、吸收和修改,形成《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329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对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审稿)》达成一致意见。3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1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42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效益。

    五、主要内容

    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共设十七条条款。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园林绿化工程定义。

    第四条,概括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涉及的审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顺序,从项目建设前期手续、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开工手续、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竣工结算8个方面列举各建设环节中应办理的相关工作和重点关注内容,包括前期阶段办理的相关审批文件和手续;招标阶段应具备的条件,采用合理招标方式,设置合理投标条件;勘察设计资格要求和成果文件提供;清单控制价编制资格要求和复核制度、备案手续;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手续;竣工验收组织及监督,工程档案归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分类移交工作;竣工结算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参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点管理内容及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参建各单位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清晰、明确的表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周期中,各环节重点工作权责义务,对实现工程建设目标,防范过程风险,各相关参建企业合同的顺利履行有重要指导作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市重点处将与各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对接,督促在园林绿化工程各建设环节中落实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施行期内收集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指导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情况和反馈,做好施行期满修改完善的准备工作。

    八、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咨询电话:0550-259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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