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市持续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之中,不断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持续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随着我市园林绿化的持续发展,当前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职责不清、机制不完善、环节衔接不畅等。为适应园林绿化建设新情况,市重点处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明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各监督管理单位职责。二是明确工程建设各环节、各阶段相关工作和重点内容,重要参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文件起草过程
通过对市重点处、市园林中心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自查、自检,以及针对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的绿化专项审计提出的整改问题,明确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参考本省合肥、马鞍山,外省南京、上海、南通、宿迁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园林绿化工程各建设程序和施工过程为切入点制定《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8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2024年3月8日,我处向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10个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截至2024年3月25日,相关单位反馈意见11条。根据反馈意见,市重点处认真研究、吸收和修改,形成《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3月29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对《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审稿)》达成一致意见。3月3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4月22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效益。
五、主要内容
《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共设十七条条款。
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园林绿化工程定义。
第四条,概括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涉及的审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顺序,从项目建设前期手续、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开工手续、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竣工结算8个方面列举各建设环节中应办理的相关工作和重点关注内容,包括前期阶段办理的相关审批文件和手续;招标阶段应具备的条件,采用合理招标方式,设置合理投标条件;勘察设计资格要求和成果文件提供;清单控制价编制资格要求和复核制度、备案手续;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手续;竣工验收组织及监督,工程档案归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分类移交工作;竣工结算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参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重点管理内容及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参建各单位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清晰、明确的表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周期中,各环节重点工作权责义务,对实现工程建设目标,防范过程风险,各相关参建企业合同的顺利履行有重要指导作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市重点处将与各相关责任单位积极对接,督促在园林绿化工程各建设环节中落实《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施行期内收集《滁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指导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情况和反馈,做好施行期满修改完善的准备工作。
八、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咨询电话:0550-259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