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6-24 10:03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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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于2019年出台了《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对市直公交企业车辆购置、运营给予一定补贴,有力促进了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过几年实施,原办法已不符合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和需要,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以及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近期印发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就修订后的《办法》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可发送至:czsjtjzyk@126.com;

    (二)信函可寄至:滁州市交通运输局(邮编239000),请在封面上注明“公交补贴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三)联系电话:0550-3218693。

    感谢您对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关于《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2、《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公众出行习惯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市两家公交企业营收状况急剧恶化,现金流一度中断,存在较大欠薪停运风险。今年4月份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及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办法,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为扎实推进我市公交补贴办法修订,我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入研究,对2019年出台的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更名为《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车辆购置政府补贴比例由80%提高至100%,将车辆动力电池更新纳入补贴范围;公交线路补贴根据企业20212023年审计情况,由0.83/公里提高至公交公司3.19/公里、城际公交公司2.47/公里(包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并取消原有公益卡补贴。

    (二)秉持合力共担原则。车辆购置补贴和公交线路补贴由市本级、有关县区统一按照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分区划分界限图确定。

    (三)建立考核约束机制。公交企业车辆报废、购置需经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方可实施,每出现一种不规范行为,原则上扣当前批次或下一批次购车补贴的10%,上限20%。公交线路补贴方面,剔除各类政府性补贴,公交企业每公里收入成本差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10%及以上的,给予线路100%补贴;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5%10%(含5%)的,给予95%补贴;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5%以内或不降反增的,给予90%补贴。

    此外,考虑到企业存量债务较多且2023年度无留抵退税,办法规定2023年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企业一定补偿。

     

    附件2             滁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考核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市本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原则。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公交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市民对城市公交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分区建设原则。各类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按照分区属地原则建设。琅琊新区、南谯新区、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来安县、全椒县的各类公交基础设施,分别由各县区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公交企业使用;主城区的各类公交基础设施由市级负责建设。

    (三)考核约束原则。建立考核与约束机制,将车辆购置、报废、收入成本差纳入考核;以2023年为基准核定公交基准运力和基准里程,对车辆购置及线路里程进行约束管理。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新增或更新的车辆、更换的车辆动力电池,最高按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的100%给予补贴,实际兑现金额应扣除考核资金。

    (二)公交线路补贴。对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市财政局备案运营的公交线路,实行运营价格补贴,公交公司补贴标准定为3.19元/公里;城际公交公司补贴标准定为2.47元/公里。实际兑现金额应扣除上级补贴资金和考核资金。

    (三)南京公交延伸补贴。南京公交企业延伸至滁宁公交换乘中心的线路,根据延伸实际增加的营运成本给予50%补贴。补贴数额以南京方面“经审计的营运延伸公里数×当年每公里经审核的成本”为准。

    三、考核内容

    (一)规范车辆购置、报废程序。车辆购置、动力电池更换需经市政府同意;充分挖掘车辆运行潜力,车辆报废在国家强制报废基础上需经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生态环境、商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履行报废程序。每出现一种不规范行为,原则上扣购车补贴的10%,上限20%,扣完为止。

    (二)加强经营管理、开源节流。剔除各类政府性补贴,公交企业每公里收入成本差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10%及以上的,给予线路100%补贴。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5%-10%(含5%)的,给予95%补贴。较前三年平均值降低5%以内或不降反增的,给予90%补贴。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交企业年度考核激励工作,资金来源为车辆购置补贴20%部分及公交线路补贴10%部分。

    四、合力共担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市公交公司车辆购置补贴和公交线路补贴市本级、南谯区、琅琊区、经开区、苏滁高新区按照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市城际公交公司车辆购置补贴和公交线路补贴市本级、全椒县、来安县、南谯区、琅琊区、经开区、苏滁高新区按照线路运营里程比例进行分具体分担比例根据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分区划分界限图确定。

    五、预算安排和审核拨付

    (一)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线路运行、车辆购置和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依据,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年度内,资金实行总量控制,不足部分跨年度滚动安排。

    (二)公交企业应严格按照车辆购置、报废程序执行,对未按照规范程序购置以及报废的车辆,财政不予纳入公交运力,公交企业在申请购车补贴时应当提供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基准运力按2023年的实际运力(公交公司419辆、城际公交公司169辆)确认,除新增路线等情况需新增车辆外,在基准运力之内报废的车辆纳入车辆购置范围

    公交企业申请公交线路补贴应当提供线路审批文件运行里程数据等资料,运营里程补贴覆盖范围为所有经市交通部门审批的常规公交线路,其中:基准里程按2023年的实际运营里程(公交公司2212.72万公里、城际公交公司1104.42万公里)确认。所有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报市财政局备案的常规公交线路均执行本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不允许企业就常规公交线路和有关区县另行签订运营补贴协议。当年的实际里程数据原则上以GPS里程数为准,不能提供详实验证资料的,不予计入里程数。包车、借车、定制公交等特殊定制服务的线路里程不予计入里程数。

    (四)公交线路补贴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结合考核支付资金;车辆购置补贴按照政府采购交易文件、相关合同,结合考核据实支付;公交设施建设资金原则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根据决算审计报告办理结算。

    、监督管理

    (一)公交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开源节流,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项内部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接受交通、审计、财政部门监督,若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扣减补贴资金。同时要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目标,狠抓成本管控,不断挖掘创收创效潜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持续、绿色发展。

    (二)市城投集团应加强对公交公司的监督管理,省交运集团滁州汽运公司和市城投集团应共同加强对城际公交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分别处理好两家公司的债务问题,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市城投集团要督促市公交公司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按照“同股同权、权责对等”原则,参与城际公交公司经营管理,着力推动企业管理体制变革。

    (三)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公交企业进一步优化线网布局,充分整合市直公交资源,严格新增、调整线路的审批流程,优化调整高度重合线路及发车间隔,减少企业间同质化竞争。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市城投集团要综合评价结果以及企业降本增效完成情况,与公交企业工资总额和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挂钩。

    (四)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审核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公交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执行后企业亏损部分由出资人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承担;企业盈利部分作为激励资金,由出资人结合绩效奖励等方面进行综合分配。

    (二)需提供特殊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可与公交企业自行商定,采取订单式服务,相应的成本费用由接受定制服务的企业单位全额承担。

    (三)为确保公交企业正常运转,经市政府批准,对特定事项采取“一事一议”。

    (四)本办法自2024年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2024-2026年,2023年参照本办法执行。2027年起,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视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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