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09:05
    【字体: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滁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我市网上办事大厅作用,规范网上审批服务行为,提高网上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是政务服务由实体大厅向互联网延伸的重要举措,是“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具体实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网上办事大厅市直厅及各县(市、区)分厅的审批服务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要根据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除保密事项及不适合网上申办的事项)全部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上级开发或部门自行开发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要积极与市网上办事大厅数据对接,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第五条  各窗口单位进驻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驻审批、服务事项,应在网上公开办事指南,包括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进驻事项如有新增、取消、调整、下放或办事流程调整等情况,须及时主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范做好进驻事项办事指南信息的更新、调整和维护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咨询业务,在线申办事项,上传申报资料;也可到实体大厅各窗口咨询业务,申报事项,递交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都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流转审批,不得绕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另行审批。

    第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工作,确定分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网上办事申请,网上申请事项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应有明确受理意见。

    第八条  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的操作程序:

    1. 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对公众在线咨询要及时答复。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在线申办事项,要及时预审,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人:①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网络系统平台确认受理。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受理。服务对象在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审批时限。

    3. 审批——事项受理后,由办理人在网上承办、审核、复核、审批、办结。

    4. 特别程序——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查勘、检验、检测、检疫、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等方式决定的事项,进入特别程序,并按规定时间办理。

    5. 发证——事项办结后,按规定缴费、发证。

    第九条  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申报事项正式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已经受理的事项。审批事项依法需要经专家评审、现场勘查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时间包含在审批承诺时限内,但听证、公示时间和服务对象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

    第十条  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系统登录账户和密码,严格按照业务授权和工作流程履行职责,严禁非法、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流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上办事大厅从事下列活动:

    1. 以非法手段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窃取信息。

    2.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办理操作和发送消息。

    3. 故意干扰网上办事大厅畅通。

    4. 私自复制或带走任何业务数据。

    5. 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6. 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办事大厅安全的活动。

    如违反上述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网上办事大厅使用的监督监察,监察结果纳入对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