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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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3日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建共享,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徽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4〕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监测的组织和个人所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实现探测资料资源共享。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

    第三条  成立部门间协调联络小组,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协调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的形式,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及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协调联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协调联络小组组长单位牵头召集联络员活动。每年召集全组会议1-2次,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联络员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组长单位将会议有关内容形成纪要发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抄报市政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相关部门规划专业气象监测网时,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规划,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新增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纳入全市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总体布局,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六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应按照气象行业管理的要求,在建成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七条  统一气象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各部门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第八条  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监测信息的汇总、收集、共享的组织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建设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智慧城市及滁州市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等信息共享建设成果,实现各部门气象监测信息的汇总加工与分发处理。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九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充分利用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各业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滁州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成员单位名单


    组 长 单 位:市气象局

    副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 员 单 位:市国土房产局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林业园林局

          市统计局

          市旅游局

          市供电公司

          市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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