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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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加大对排水设施的投入,仅市本级就完成雨水收集口、窨井提升改造9000余座,建设雨污水管网900余公里,对42个积水点进行了整治。2012年10月市政府制定的《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对加强我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排水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各地城镇排水管理推进不平衡,需要统一协调推进;二是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中,规划引导和管理刚性约束不强,经常发生错接、混接或高程错误现象,事后整改困难;三是排水许可管理部分措施未尽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四是保护排水设施观念比较淡薄,排水设施被破坏、占压,以及被随意排放泥浆、垃圾等现象时有发生。以上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明确、规范。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办法》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明确排水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二是明确排水设施建设过程监管;三是明确排水许可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四是明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

    三、《办法》就排水规划和雨污分流提出哪些措施

    排水建设,规划先行。《办法》明确了城镇排水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和编制程序,并特别强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第五条)。同时,为推进雨污分流,《办法》提出具体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通过制定城镇排水规划,统筹推进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第七条)。

    四、《办法》就排水设施建设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确立了排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八条)。为推行“三同时”制度,《办法》从排水设计审查(第九条)、施工监管(第十条)和竣工备案(第十一条)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五、《办法》就排水管理提出哪些措施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设置了排水许可证制度,《办法》重申了该项制度。为体现便民原则,《办法》对集中统一物业管理的建筑,以及施工作业排水,规定了统一申领和临时许可制度(第十四条)。针对排水管理中常见的餐饮油污和施工泥浆堵塞下水道问题,《办法》对“预处理”制度进行细化,要求酒店等餐饮行业设置隔油池,施工单位和洗车行业设置沉淀池(第十五条)。

    六、如何规范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办法》首先明确了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针对城市建设中常见的拆除和封堵公共排水设施问题,《办法》规定拆除、改动和临时封堵公共排水设施要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其中拆除、改动的,要承担重建、改建和临时措施的费用,临时封堵的,要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此外,《办法》还鼓励排水户根据自建兼有公共排水功能的排水设施的实际容量,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并可与接入的排水户协商约定建设维护费用的承担比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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