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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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9日

    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各地(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下同)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批准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等,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委、市重点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滁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滁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滁州分公司、国网滁州供电公司、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各自制定应急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督导各地落实《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停限产减排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滁州供电公司负责适时对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实施停限产;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落实应急防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信委负责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等其他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道口交通应急管制,指导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渣土车辆监管。

    市规划建设委负责督导各地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市重点局负责落实直属管理项目应急响应措施。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督导各地落实拆迁工地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监督检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导各地城管部门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落实渣土车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市政施工工地等直属管理项目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落实公路施工工地等直属管理项目应急响应措施;加强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配合公安部门督导各地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渣土车辆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农委负责督导各地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煤质监管,开展煤质随机抽检,确保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中国电信滁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滁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滁州分公司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滁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后,根据预警级别,按照《清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停限产减排措施及时对接企业,调度用电、用气平衡。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警期间巡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统一采用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计算)反映重污染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更严格的预警等级标准。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3.3 预警发布

    当省级预警发布时,我市若在省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达到或超过省级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当市级预警发布时,各县(市)若未达到市级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若达到或超过市级预警级别,按照县(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批准,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我市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发布期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若在省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若我市达到或超过省级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发布时,若各县(市)未达到市级相应预警级别,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若达到或超过市级预警级别,按照县(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启动各自应急方案,预警范围内的各地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市环保、气象部门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对预警范围内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4.3.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2)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3)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因军事活动,安全保障,消防救援,道路保洁,生鲜、冷链、药品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有通行证车辆外,严控农用车、中、重型柴油车驶入国三标准以下柴油车限行区。

    (2)工业源减排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执行《清单》中规定的黄色预警停限产减排措施(轮停企业按市级黄色预警发布奇偶次数执行相应停限产减排措施)。已停产企业,不得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前擅自恢复生产。

    (3)施工扬尘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外,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减少施工人员室外作业时间,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暂停施工直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

    (4)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吸扫、洒水、喷雾频次,主干道不少于10次/天,次干道不少于6次/天;一级、二级公路加强道路保洁,重点路段增加机械湿扫一次。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2.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2)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3)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因军事活动,安全保障,消防救援,道路保洁,生鲜、冷链、药品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有通行证车辆外,严控农用车、中、重型柴油车驶入过境车辆绕行区域范围。

    (2)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执行《清单》中规定的橙色预警停限产减排措施(轮停企业按市级橙色预警发布奇偶次数执行相应停限产减排措施)。已停产企业,不得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前擅自恢复生产。

    (3)施工扬尘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外,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停止室外作业,做好现场扬尘管控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5次/日);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暂停施工直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

    (4)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根据空气温湿度条件,全部洒水车、雾炮车上路进行作业,主干道洒水降尘不少于12次/天,次干道不少于8次/天;一级、二级公路重点路段日增加机械湿扫1次,洒水1次。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3.1 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视情采取停课措施。

    (3)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2)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3)视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因军事活动,安全保障,消防救援,道路保洁,生鲜、冷链、药品或其他应急配送需求的有通行证车辆外,严控农用车、中、重型柴油车驶入过境车辆绕行区域范围;禁止农用车、中、重型柴油车驶入国三标准以下柴油车限行区。

    (2)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执行《清单》中规定的红色预警停限产减排措施(轮停企业按市级红色预警发布奇偶次数执行相应停限产减排措施)。已停产企业,不得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前擅自恢复生产。

    (3)施工扬尘减排措施。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外,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停止室外作业,做好现场扬尘管控措施,持续开启喷淋、洒水降尘设备;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非道路移动机械暂停施工直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

    (4)道路扬尘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根据空气温湿度条件,全部洒水车、喷雾车进行作业,全天候24小时、全覆盖洒水降尘作业;一级、二级公路重点路段日增加机械湿扫1次,洒水1次。

    (5)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每天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省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范围内的各地每天将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预警范围内的各地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范围内的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辖区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预警范围内的各地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各相关部门响应情况、工业企业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统一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动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地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由市环保局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并按程序上报生态环境部。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滁政办秘〔2017〕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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