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9 10:11
    【字体:打印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突发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4-6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6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2-4万元(含2万元)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酌情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年累计个人1000元以下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个人1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的不低于85%救助。个人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

    3.低收入家庭(不含特困供养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医疗费1万元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救助;1万元以上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浮1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救助

    4.对于因就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因上本科和大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到6倍进行救助;因上中专、高中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4倍进行救助;其他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

    (三)个人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于其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