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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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 要求,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

    二、制定意义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公布,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升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整体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对市201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根据《省政府201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初对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了梳理,在11月14日书面发函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12月19日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滁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44号) 。

    四、工作目标

    明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从源头避免行政机关制定出台“问题文件”。

    五、主要内容

    明确45个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在全市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提高合法性审查水平,促进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规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切实做到应审必审、应审尽审,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核全覆盖。

    文件链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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