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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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证我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 要求,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予以公布。

    二、制定意义 

    此次《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升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整体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对市201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根据《省政府201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初对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进行了梳理,在9月11日书面发函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10月13日通过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11月29日正式印发了《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9〕25号) 。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从源头避免行政机关制定出台“问题文件”。

    五、主要内容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9〕25号) ,从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十一点要求,在制度层面上保障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合法有效。

    六、创新举措

    不断完善审查机制,建立表扬激励和定期通报制度,健全合法性审查轮训制度。稳步提升审查能力,加强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力度,开展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授课。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审查作用,推行购买法律服务。

    七、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切实做到应审必审、应审尽审,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审核全覆盖。建立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制度,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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