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大力倡导十三项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十二类不文明行为

    发布时间:2020-01-1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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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持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仍然有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禁不止,严重影响到城市形象。为此,我市人大制定通过了《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的“滁州探索”。《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文明”立法 倡导文明行为

    公民是文明创建的主体,是文明行为的实践者、推动者、维护者。为切实推动公民文明行为落实落细落小,《条例》从公共礼仪、公共秩序、生态保护、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经商、文明上网、文明就餐、文明就医、尊崇英烈、尊师重教、家庭文明、社区文明、移风易俗等方面列举了十三项倡导的文明行为。同时,为弘扬社会正气,《条例》还对应当鼓励的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滁州实际,重点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且突出的如乱停车辆、乱穿马路、车窗抛物、私搭乱建、乱贴乱写、养犬扰民、广场舞噪音等十二类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约束。

    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取证。

    三类不文明行为 明确处罚规定

    《条例》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公共场所吸烟、饲养犬只扰民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条例》中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其他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群众深入了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动参与到其中,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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