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第二中学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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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指定分管财务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校校办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我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及非盈利性原则。通过委托方式经营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第三章  预算决算管理及财务报告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四条 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 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学费等)、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教材教辅等费用,均要求学生在收费表格上签字确认,确认表格和收费表格一起装订入凭证中保存。学校收费通过财政非税管理平台统一收取。学生票据由交款人在财政厅网站上根据个人需求自行打印。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审批制度:(1)审批权限:采取分管财务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分管财务工作;(2)审批程序:经办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长审批,由校长阅知。(3)审批责任: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办会计、分管财务校长对财务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并对其审批的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至少每季度公开学校的财务情况,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并做到财务、审批、经办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三十三条  本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严禁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出纳岗位职责:(1)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2)按照银行对账单随时与银行对账,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3)妥善保管库存现金相关印鉴;(4)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的发放工作及代扣款项的办理;(5)为领导提供有关现金管理方面的建议,对需要报销的发票及借款,要严格按手续办理,拒办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业务;(6)办理与学校有关的其它财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加强会计业务和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主办会计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务部门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财务法律法规;(2)分清资金渠道,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认真审核每一张凭证,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要坚持原则,拒绝付款;(3)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4)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按规范设置会计科目。做到按时记账、算账、报账,要求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真实、数字准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5)按照财务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定期整理会计档案;(6)严格遵守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7)完成校领导和总务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滁州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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