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09 09:22
    【字体:打印

    滁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3  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所指的汽车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行车安全管理。无论采用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认真执行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4  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公司生产委员会、安全技术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经费

    2.1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置安全技术部;负责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该办公室与安全技术部合署办公。

    2.2  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成的副总经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

    2.3  根据生产规模及安全工作的实际设置管理机构,即安全部,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4  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送院校代培),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并根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给予一定的工作权力、配备交通和通讯设备,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2.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和以后的变动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审批备案。

    2.6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的1.5%提取。

    第三章  安全职责

    3.1  为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2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2.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并与下属各部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2.2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2.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2.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2.6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3  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职责

    3.3.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3.3.2  积极组织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本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3.3.3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方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预防措施。

    3.3.4  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3.3.5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3.3.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3.3.7  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3.8  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制止违章作业和车辆“带病”行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提出防范措施。

    3.3.9  负责公司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督促落实车辆维护、检测制度。对车辆更新、改造报废等严格把关,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3.3.10  负责公司的行车事故处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了解事故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饿真实情况。对肇事人员和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制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未追究的不放过)提出处理意见。

    3.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4.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4.3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4.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4.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4.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4.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5  企业安全部的职责

    3.5.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5.2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3.5.3  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3.5.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停止生产活动。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5.5  督促落实本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本公司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5.6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状况,并针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

    3.5.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3.5.8  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资料收集,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事故统计及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按期上报。

    3.5.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安全检查。收集和通报安全生产信息,推广先进经验,定期对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

    3.5.10  负责对新招聘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办理驾驶员年度审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年度、季度检验。

    3.5.11  建立健全行车事故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和各种会议记录、安全活动等台账基础工作。

    3.5.1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或参与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3.5.13  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5.14  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收集信息、总结经验,推广先进,表扬、通报好人好事。对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安排有权制止,对评先进,安全目标考核达不到标准,有否决权。

    3.6 企业营运部的职责:

    3.6.1  严格执行各项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从严治车、消除事故隐患。

    3.6.2  熟悉车辆及司机的技术状况,熟悉营运调度工作的各个环节,掌握工作程序。

    3.6.3  及时填写约车、定车、包车记录,交接班时做好记录,交待清楚需跟办的遗留事项。

    3.6.4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登记司机出勤及出车情况,车辆的动态情况。初审司机路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互相沟通。

    3.6.5  具备全局观念,大公无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安全行车的有关规定。

    3.6.6  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提升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6.7  机动灵活,准确无误地进行车辆调配,提高车辆周转率。

    3.7 企业机务部的职责:

    3.7.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发布的机务管理工作政策、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

    3.7.2  制定本单位的机务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3.7.3  参与车辆设备选型论证和技术评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经验,节能降耗,保护环境。

    3.7.4  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计划,负责车辆出入库检验,督导驾驶员正确使用维护车辆,预防和处理机械事故;正确处理车辆技术管理和运输生产的关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7.5  建立车辆、设备技术档案和基础记录台帐,统计报送机务管理统计资料。

    3.7.6  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普及、技术创新”活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3.7.7  机务管理的其他工作。

    3.8  驾驶员安全生产的职责

    3.8.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8.2  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安全知识,自觉参加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3.8.3  爱护车辆,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

    3.8.4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客、服从调度、谨慎驾驶、安全正点运行。

    3.8.5  服从指挥和安全管理,接受交管、运政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3.9 修理公司(厂、车间)安全管理职责:

    3.9.1  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各级关于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条例和有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放在修理现场的防火、防触电、防塌车和在修车辆意外发动等。

    3.9.2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报修车辆的检验工作,排除机械安全隐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保修工作的始终。

    3.9.3  严格执行劳动主管部门技术工种特征上岗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修理技工、检验工的招聘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9.4  掌握新型车辆各类设备、特种件(如视听、通讯设备)的配置、性能和使用维护要求,并负责培训驾修人员正确使用和维修保养。

    3.9.5  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的机械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

    3.9.6  坚持车辆出场技术检验制度,严禁无驾驶证的维修人员发动和驾驶试车。

    3.9.7  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维修规范程序,杜绝违规操作。

    3.9.8  做好消防等各项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4.1  基础管理

    4.1.1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分析、总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布置下阶段的任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行车事故及时开会处理,要做好会议内容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4.1.2  重点组织安全管理、驾驶、维修、安检等人员进行分期分批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4.1.3  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及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如“反违章、保安全”、“百日安全无事故”,开展“五无”竞赛活动等。

    4.1.4  定期对企业营运车辆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营运车辆20%;对企业所有车辆技术总状况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并有计划地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度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详细记录。

    4.1.5  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4.1.5.1  建立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记录等。

    4.1.5.2  建立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要求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行车累计里程(按月、季、年累计)和遵章守纪及奖惩等情况。

    4.1.5.3  建立行车事故档案,要求重大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4.1.6  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对重大以上行车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4.2  驾驶员管理

    4.2.1  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抓好驾驶员安全行车可靠性鉴定,分类排队,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使广大驾驶员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其驾驶证、准驾驶证及其他证件管理工作。

    4.2.2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必须持有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依照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申领“准驾证”。

    4.2.3  对调入招聘的驾驶员的资质严格进行审查,凡新招聘驾驶员要通过政治思想、驾修技术、身体素质三方面考核,在上岗前给予安全行车、业务知识、劳动纪律教育。录用后应经过1-3个月的熟悉阶段,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

    4.2.4  督促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前自觉检查车辆牌证、行车路单、客、货、票据及随车安全设备、工具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乘客有否超员,物资、行李装捆是否牢固可靠。

    4.2.5  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关系其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并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劳逸结合,防止疲劳开车。

    4.2.6  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5.1  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肩负安全行车的直接责任,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安全行车责任感,保证安全行车,安全行车要点是:

    5.1.1  一要: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检: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四勤:对车辆要做到勤清洗、勤检查、勤调整、勤维护。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货物装卸要点,掌握车、马、行人、乘客的动态及儿童活动特点。六不开: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带病车,不开冒险车,不开侥幸车,不开车办私事。七慢:起动出车慢,狭路、桥梁慢,交叉路口和繁华地段慢,视线不清慢,拐弯下坡慢,雨天、下雪路滑慢,会车让车慢。八不准:不准超速行车,不准超载滥载,不准越线行驶,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赤脚驾车,不准直流供油,不准熄火滑行,不准无证开车。

    5.1.2  转弯做到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

    5.1.3  主动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5.2  对车辆出车前或收车后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5.2.1  制动系;

    5.2.2  转向系;

    5.2.3  转动系;

    5.2.4  前、后桥悬挂及轮胎气压;

    5.2.5  灯光信号装置

    5.2.6  牵引装置及侧向防护装置。对检查合格的车辆,应签发《合格证》,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行。应签发检修施工通知单。待修复后方准运行。

    5.3  运输企业客运车辆载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同时:

    5.3.1  客车厢内不得堆放、挟带危害旅客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5.3.2  客车日行程在400公里以上或连续行车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的长途班车要派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防止疲劳驾驶车辆。

    5.3.3  客车在夜间必须停在车站、场内或保管站,不准乱停乱放。

    第六章  事故类及规定

    6.1  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或运行中的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复、失火、落水、爆炸或机械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人、畜伤亡或财物损失之一者,称为行车事故。

    6.2  事故分类及规定

    6.2.1  轻微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0

    6.2.2  一般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以上不足80000元

    6.2.3  重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以上的, 或直接经济损失80001以上不足800000元的

    6.2.4  特大事故:凡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800001元以上

    6.3  行车事故所指:受伤、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6.3.1  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和本企业职工等全部受重伤和轻伤人数总和。其伤情分类,以医院诊断,按照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划分。

    6.3.2  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实际死亡人数(七天以后致死的计为重伤)。

    6.3.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费、补助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财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补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6.4  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6.4.1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个人承担规定费用的15%,公司承担85%;

    6.4.2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规定费用的10%,公司承担90%;

    6.4.3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个人承担规定费用的8%,公司承担92%;

    6.4.4驾驶员负事故次等责任的,个人承担规定费用的5%,公司承担95%;

    6.4.5驾驶员无责的,公司承担100%;

    6.4.6驾驶员个人承担事故费用封顶为18000元。

    6.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

    6.4.7.1酒后驾车的;

    6.4.7.2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非本单位驾驶员)

    6.4.7.3故意造成事故的;

    6.4.7.4强行带病出车的;

    6.4.7.5私自用车外出的;

    6.4.7.6车场内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修理车间内造成事故的

    6.4.7.7 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为的。

    6.4.8 因开门、关门夹伤乘客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规定费用的30%,并取消当月安全奖和绩效考核奖。

    6.4.9 在营运中,因超速而造成车内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规定费用的50%;因紧急避险导致车内乘客摔伤,根据车辆监控出具事故性质鉴定,属紧急避险的,驾驶员承担规定费用的5%。

    6.4.10 如连续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起,个人承担部分每增加一次上浮5%,封顶承担20%。如一年内不发生同等以上的事故,重新计算。

    6.5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报告本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和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伪造和逃离现场。其他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同在行车途中遇见行车事故,亦应积极协助抢救工作。

    6.6  运输企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积极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凡发生重大行车事故,车队(或线路)应及时报告公司(运输企业),公司应及时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同时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凡发生重大以上行车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公司安全部及时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会同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公司安全部要及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6.7  凡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事故当地和车属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重大行车事故报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特大行车事故报至省交通厅。报告内容要有时间、地点、驾驶员姓名、车型、车号、事故状态、事故原因、伤残人数等情况,用电话、电报或传真上报。

    6.8  为教育肇事者和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并将“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一周内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

    6.9  行车事故责任应以公安交警部门的裁决书为准。公司根据裁决书所划分的责任结合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6.10 行车事故处理后,公司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表”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特大行车事故“行车事故处理报告表”应上报省交通厅。并将有关的一切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归档。

    第七章  非交通事故的处理

    非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停车场、库房、修理厂(场)等地所发生的碰撞、零部件丢失、损坏等故障及事故。

    7.1  事故的分类及责任划分:

    7.1.1  机械事故:指车辆因设计制造不合理或零部件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早期磨损及损坏,或因此而引起的相关部件,总成报废等。

    7.1.2  责任事故:指由于单位或个人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或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致使车辆在运行、停放、封存或维护中出现的机械故障及事故。

    7.1.3  责任事故的划分: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四个等级。

    7.2  事故的处理:

    7.2.1  事故处理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必要时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分析鉴定,按照责任事故的四个等级分清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写出鉴定结果及处理报告。

    7.2.2  机械事故的处理:

    7.2.2.1  车辆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或事故的,经与厂家联系,实属厂家生产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全额经济损失的,可免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2.2.2  车辆同属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事故,但由于当事人责任心不强或经验不足致使事故恶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与厂家交涉仍不愿意承担的额外损失部分金额,将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15%的经济处罚。

    7.3  事故统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月、季、年)报表。由交通主管部门累总逐级上报。

    7.4  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本企业上月内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7.5  事故统计报表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态度;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重大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八章  奖惩

    8.1  奖励

    8.1.1  安全奖励本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年初要逐级下达安全考核指标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年中总结、年底总评、年终总结表彰和奖励。

    8.1.2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是:

    8.1.2.1  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指没有在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1人及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8.1.2.2  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事故频率、死亡率、伤人率、直接经济损失率,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无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8.1.2.3  凡在年内达到考核指标的部门,将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分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以公司于经营责任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8.1.2.4  安全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结合集团公司年终总结表彰大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光荣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8.1.2.5  安技部门要把累计安全行车达到一百万公里的驾驶员名单的情况,整理、填报至集团公司,逐级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有省厅授予“百万车公里安全先进驾驶员”称号和奖励。

    8.1.2.6  对安全生产工作应有阶段、年度工作总结、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惩罚

    8.2.1  发生重大、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给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抓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通报批评和必须的处分。必要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股份公司。

    8.2.2  凡年内发生过重大或以上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及发生一般或以上责任事故的个人,均取消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8.2.3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视情节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停驾、辞退等处分:

    8.2.3.1  当年发生两宗或以上责任事故的;

    8.2.3.2  有严重违章、违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8.2.3.3  全年参加安全学习未达到规定的;

    8.2.3.4  因违章行驶被交警部门吊扣驾驶证期间的;

    8.2.4  凡发生重大、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肇事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2.5  未经批准私自开车、私自绕道行驶、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如发生责任事故,应负事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无论发生事故与否,公司将解聘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