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0-14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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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则。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意见。委员会主任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的会议(以下简称案件审议会),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提请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开。
      案件审议会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有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 案件审议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案情需要,经委员会主任同意,临时召开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7人以上。

    第五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到期15日前案件审议会召开2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送参加会议的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由案件承办人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焦点问题分析、处理建议等。

    第六条  案件审议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情况向案件承办人询问;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审议意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向案件审议会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争议的焦点问题;

    ()案件处理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案件审议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主持人或者过半数的参会人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再行审议。

    第九条  案件审议通过后,参加审议人员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字。

          案件审议会形成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起草案件复议决定,按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  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第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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