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报告、通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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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

    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报告、通报

    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滁州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报告、通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滁州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报告、通报规定

     

     

      为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全面向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因办案人员如实报告对其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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