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现将《滁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滁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安徽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皖人社秘〔2014〕3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滁州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园区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以及在站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的博士人才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通过指导、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创新工作站(建设期不少于两年),试运行博士后工作机制,积累博士后工作经验,为争取设立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作站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组织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参与制定本市博士工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批准设立博士创新工作站;
(三)指导和督促工作站开展博士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的考核工作,协助解决博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设立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引进政策,抓好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优先从现有运行较好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推荐申报;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优先从现有运行效果较好的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中推荐申报。
国家级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须满足国家人社部与省人社厅申报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原则上有意向设立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情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并引进1名以上博士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四)能为引进博士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设立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应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社局、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或重点园区管委会推荐并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批。
第八条 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创新工作站的申报审批工作,牵头成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组成市博士创新工作站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资助和考核
第九条 各级工作站设站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工作站及博士后(博士)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应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第十条 国家级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考核由国家人社部与省人社厅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根据《滁州市博士创新工作站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各设站单位应向管理责任单位和市人社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对管理规范、运转良好、创新成果显著的工作站,考核评估合格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过2个申报周期仍未获批设立的,不再列入推荐对象);对制度缺乏、工作进展缓慢的设站单位,考核评估不合格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设站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站。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经国家人社部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5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市级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完成博士后进站备案后,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经省人社厅考核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分摊,市级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的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经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后,分年度给予设站单位总计6万元的经费资助(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用于工作站建设及改善博士人员科研条件,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经推荐,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照政策规定补足建站资助经费。博士后(博士)人员在站期间、服务期满后在我市创新创业的,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工作站专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设站单位不得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家级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所有市级博士创新工作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滁州市博士创新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