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20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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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XX: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3日凌晨,组织挖机、车辆在南谯区施集镇丰山村陷泥冲组开采运输石料,并以每吨75元的费用向外出售760吨,销售金额为57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滁自然资规罚告字〔2023〕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滁自然资规罚听字〔2023〕20号)。法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计人民币28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至滁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庆生 刘继松

    电  话:0550-3039080

    地  址:滁州市中都大道628号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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