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2018年8月,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7月,市政府办印发了《滁州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奖励政策。市住建局印发的《2019年滁州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管函〔2019〕151号)已不再适用。根据《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第九条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
为规范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专项资金享受对象
在滁州市市级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管理部门登记、纳税入库次级在市中心支库的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
三、专项资金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由三级升二级和二级升一级(省级审批)资质的(总承包一级直接申请的装饰一级等资质除外),每项资质奖励给企业法人或董事长个人20万元。
外地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基本账户、企业资质等迁入我市,同时一年周期内在滁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享受特级资质200万元、一级资质100万元奖励。
2、建筑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二)激励企业加快发展
企业年度发展评分300分以上(含300分)至1000分的,按照应奖励得分的15%计算奖励,1分奖励1万元;年度发展评分超过1000分(含1000分)的,按照应奖励得分的20%计算奖励。同时,对企业年度发展评分超出上年部分每增加100分,给予5万元计算奖励。
(三)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奖励主要参建(专业承包)单位10万元;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获市级(设区市)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2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2、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创成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万元;创成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万元。
(四)鼓励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
3、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下同),本市建筑业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建筑业企业(企业交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员工是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特、一级企业研发费用按统计年报数据计算,二级及以下企业研发费用按税务部门加计扣除核定的数据计算)给予奖励,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含BIM)开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硬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硬件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购买等支出。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7、对获得三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
(五)鼓励企业拓展省外业务
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范围)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专业公司5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专业公司1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给予奖励3万元。
(六)支持企业统计入库
对新纳入统计“一套表”的企业,年产值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加快发展装配式产业
企业在市域内承接装配式建筑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创建成为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给予100万元奖补;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给予300万元奖补。
四、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
4、申请奖项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书、工程获奖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五、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并在网上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兑现专项资金。
解释机关: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建筑业科
联系人:孙方云
联系方式:0550-302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