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暂行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一、修改背景解读
现行的《滁州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暂行办法》(滁农渔[2015]257号 ),已不适应全市渔业绿色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的通知》(农渔养函[2017]58号)、《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皖农渔[2013]292号),结合全市渔业发展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对《滁州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二、关于验收资格标准
1.具备《水域滩涂养殖证》(稻渔综合种养有5年以上承包合同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年内未发生水产苗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职工中,初、中级以上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不得低于20%。与市级以上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建有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良种场培育池塘面积100 亩以上(指常规经济鱼类繁育);亲鱼池、苗种池与产卵池、孵化环道等繁育设施配套,进、排水系统完善,生产环境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 18407.4-2001)。
4、从事水产良种生产2 年以上,良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亲本储备充足。年苗种生产规模指标要求:大宗鱼类良种场,鱼苗年生产量1亿尾以上;名特优品种200 万尾(只)以上;龟鳖50 万只以上;商品规格观赏鱼20万尾以上。
5.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完整;经营状况良好。
6.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水质、病害检测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维护良好,运转正常。
7.场容整洁,布局合理,道路通畅;养殖废水、废弃物排放达标,无生产安全隐患。
三、修改情况说明
一是将《滁州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暂行办法》更名为《滁州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暂行办法》;二是在资格条件中增加了稻渔综合种养承包合同认可项;三是将质量安全无事故时间由3年更改为2年,与省级良种场要求相同;四是对小龙虾繁育规模,原产能数量达到5000万尾(只)以上降为500万尾(只)。五是增加了龟鳖类、观赏鱼类。六是增加了对验收不合格的场家处理意见;七是增加复查部分,参照验收办法;八是增加水产良种场自觉接受苗种质量抽检和产地检疫条。
http://www.chuzhou.gov.cn/public/content/110967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