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8-05-2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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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为严格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5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宋玉伟  联系电话(传真):3064397

     箱:czhbwg@163.com

     

    附件:《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4日

     

    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属地责任,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同比改善和恶化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比恶化且排名靠后的两个县、市向同比改善且排名靠前的两个县、市支付生态补偿金,同比恶化或改善的区(园区管委会)向市财政支付或收取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认定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计算生态补偿金额。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各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审核数据。

    各县、市采用辖区内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琅琊区、南谯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按照属地原则,采用相应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兼顾考虑其相互影响,按如下公式计算:

    南谯区数据=滁州中学市控站点监测数据*40%+南谯区政府省控监测站点数据*40%+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20%

    经开区数据=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80%+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10%+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10%

    琅琊区数据=(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2

    苏滁产业园数据=(监测站国控站点监测数据+老年大学国控站点监测数据+人大宾馆国控站点监测数据/3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

    生态补偿金额=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金系数×区域系数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上年同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PM10平均浓度×25%得分为正数视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为负数视为同比恶化。

    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县、市区域系数均为1,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区域系数均为0.3,苏滁产业园区域系数为0.1。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执行方式

    各县、市每月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后两名且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分别向排名前两名且同比改善的支付生态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本县、市应支付的生态补偿金额,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站点自2017年4月20日起上收省控运维)

    各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或恶化的,分别向市财政收取或支付生态补偿金,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站点自2016年10月1日起上收国控运维)

    第七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核定意见。

    第九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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