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支出立项依据 |
主要内容: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专项、防雷减灾管理和行政审批技术支撑专项(原居民小区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经费)、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维持、区域自动气象专项、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维持专项(原气象防灾减灾业务系统专项、人工增雨防雹业务专项、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人员经费。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2号)第三条“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检测工作。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5、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政办〔2011〕95号)。6、《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气象事业发展的通知》(财农〔2013〕92号)。7、皖气办发〔2014〕9号-安徽省气象局关于落实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运行维持经费的通知。8、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9、 2013年市政府与省气象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合作内容第三项“共同实施皖东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工程”。10、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11、2013年市政府与省气象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合作内容第二项“共同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工程建设” 。1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6〕90号)。1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气象事业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通知》(财农[2015]1151号)文件:气象部门在经费保障上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对中央编制事业人员经费缺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气象干部职工享受当地同等待遇。14、《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6〕90号):九、加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坚持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气象事业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地方气象事业发展经费和职工享有的地方性津补贴,逐步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加大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在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加强气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气象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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