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气象部门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09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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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气象部门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规范重大气象信息发布制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根据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业务暂行规定》和省气象局《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类别

    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分为两种:

    (一)定期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分为季度、汛期和年度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

    (二)重要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新闻发布。

    二、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分工

    (一)定期重大气象信息

    全市定期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由市气象局办公室、业务科技科主办,各相关业务单位积极配合。

    (二)重要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

    重要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新闻发布由市气象台主办。

    对特别重大的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滁州市气象局协助滁州市政府办公室等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三、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形式

    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发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向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指定专人或授权某人发布重大气象信息。

    凡涉及向媒体发表谈话、接受记者采访等比较重要的新闻发布活动,一律先经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通过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向社会予以发布。

    对于极端气象事件、重大气象灾害的新闻采访,凡未经地方宣传部门许可和局分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

    一般天气信息的发布,由气象台台长统一审核把关。

    重大新闻、重大天气信息的报送、发布,实行统一签发制度,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发布重大天气信息。

    对于向地方党政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决策性气象服务,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或由其安排的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服务,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服务

    四、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

    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实况回顾、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预测预估、气象灾情统计和评估、气象服务情况等。其中,气候预测预估视情况发布。

    五、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重大气象信息

    市局每年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不少于2次。各类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可相结合进行发布。同时新闻发布情况应于当天通过办公网分别上报省气象局办公室、应急与减灾处。县局可以根据新闻发布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但所发布内容必须经市气象台审批同意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二)重要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

    市气象台应视天气、气候状况及其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适时进行新闻发布并在准备重要天气过程和气候事件新闻发布前,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六、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的要求

    (一)市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重大气象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布前,要认真研究发布内容。对灾害损失数据,要征求政府、灾害评估部门的意见,派人赴现场核查,确保信息准确。

    (二)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应防止把重大天气气候事件人为热炒,避免媒体猜测性、歪曲性报道。如遇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三)举办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会要贯彻节俭精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

    (四)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五)没有新闻发布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气象信息,凡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发布气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中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七)对蓄意封锁信息,导致重大气象信息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而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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