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路护路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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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滁州市公路护路林

    管理规定》的通知

    滁交办〔201311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现将《滁州市公路护路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滁州市林业局

    201358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公路护路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护路林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

    公路护路林是指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我市公路护路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由当地政府和公路部门共同栽植形成。公路护路林主要功能是对运行车辆的安全防护及稳固路基、保护路面、美化路容、诱导交通、舒适旅行的作用。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路护路林的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护路林木,都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取得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公路护路林。

    第四条  我市公路通过养护加宽、路面改善形成了现有公路状况,公路的技术标准低、缺少公路安全保护设施。栽植在公路土路肩上的护路林,与公路同发展、同伴生存,形成了天然公路安全保护设施,具有良好的路侧安保工程防护和揽护屏障作用,共保公路行车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破坏公路护路林,严禁私自买卖、转让护路林木产权,随意滥伐盗伐等损害公路护路林的行为。

    第六条  采伐公路护路林的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公路护路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采伐或更新:

    1. 公路路树过密且不宜移植,需进行抚育采伐的;

    2. 经有关部门鉴定,树木确已进入衰老期或品种严重退化的;

    3. 公路改建或加宽需采伐原有公路绿化的;

    4. 公路树木发生大规模病虫害,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采伐或更新的;

    5. 生长势弱,效果差,影响路容路貌的。

    第七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公路护路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必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护路林采伐前置许可,经批准后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  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前置许可申请,必须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树况、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的;

    (二)未取得公路部门前置许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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