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意见内容 |
备注 |
1 |
滁州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
2 |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
3 |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改为:“在中心城区道路范围内,在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后,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应当合理设置巡游车停靠站点,并设立明显标志;巡游车应当在停靠站内停车,上下乘客。”公安部门不负责设置巡游车停靠站点。 |
城市道路停靠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完成。 |
4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5 |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建议:参考网约车建议,加强乘客文明乘车的规范和引导。 |
采纳 |
6 |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建议:一、将第4条“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市发展改革(物价)…”修改为: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发展改革…。二、建议将:第48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工商、税务、物价...”修改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工商、税务、价格...。另外,《征求意见稿》第25条“...(四) 严格执行核准的巡游车运价和托管服务费等标准”,其中托管服务费不在《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实行市场调节价。 |
采纳 |
7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城管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8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 |
9 |
滁州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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