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2-12-1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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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为政务服务事项
    1 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2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3 账户存储余额复核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4 12329热线电话咨询服务 《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三、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5 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第二点明确责任主体中规定“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披露本省(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第六点规范披露时限中规定“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核算科
    6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1、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3、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7 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未重新开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9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0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1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2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4 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5 自建、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6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第二条第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7 偿还购买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8 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19 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差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0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1 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2 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23 住房公积金汇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计划核算科
    24 个人信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25 缴存基数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6 单位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7 单位信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8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29 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业务服务科
    30 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业务服务科
    31 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业务服务科
    32 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根据缴存职工及有关部门需要,常态化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33 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业务服务科
    34 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证明 根据缴存职工及有关部门需要,常态化服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35 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 《滁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实施方案》(滁金管〔2018〕2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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