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对原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民政局行政会议及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5日
市民政局行政会议及内部管理相关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执行局党组有关重要决定;
2.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3.审定以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4.审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5.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6.讨论决定以下民政工作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民政部、省民政厅名义召开由局承办的各类重要会议;以局名义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7.审定局机关行政规章制度;
8.讨论决定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重要行政事务;
9.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因时间紧迫无法召集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经局长同意,由承办科室或单位征求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后先行执行,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补充确认。
(三)出席范围
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邀请派驻纪检组长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四)会议的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2.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办公室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证明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及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与会人员签名后,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五)会议程序和要求
1.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拟订上会议题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向领导报告,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2.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送局领导审阅签发。
二、局专题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属于局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局工作安排中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突发性事件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出席范围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根据拟定议题,分别召集有关科室负责人出席。
(三)会议的召开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程序和要求
1.根据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确定的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有关科室负责落实会务工作,包括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交办公室核稿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三、月工作例会制度
(一)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近期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各科室汇报当月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
3.局领导点评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月工作任务;
4.协调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处理督促有关专项工作的实施;
5.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二)出席范围
例会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各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记录。
(三)会议的召开
1.月工作例会一般在每月初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3.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分管领导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
4.局办公室负责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人员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办公室备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单的,须先以电话按审批程序请假,假期结束后补填审批单存档。
二、请假要求
1.科室负责人病假、事假、公假(包括出差)一天以内的应向分管局长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2.其他人员病假、事假、公假(包括出差)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的由局长批准;
3.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因特殊情况,通知返回时,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4. 请假人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办公室报告销假;
5.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公务员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且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五、机关值班管理规定
1.机关日常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带班领导为副县级以上干部,值班人员为机关工作人员;
2.带班领导实行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人员全程在值班室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脱岗离岗;
3.值班人员履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工作,交接注意事项或特殊事项;
4.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各项事宜;
5.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室卫生制度,管理好室内物品,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6.节假日值班时,遇有机要急件、信件等情况,由值班人员领取签收,及时处理,并向带班领导报告重要事件,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7.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事宜;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六、会议室使用规定和卫生要求
1.各科室召开会议,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室;
2.与会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设施,注意保持室内卫生整洁,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在桌面上随意刻划;
3.与会人员在会议召开期间,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上,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
4.严禁在会议室吸烟;
5.会议结束后,及时安排卫生管理人员,将会议室清理干净。
七、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到本局办理问讯事务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回答。凡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或对所问事项不清楚的,对来访问讯者,要主动与有关科室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要去的科室、地点及电话。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服务规范、合法合规、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科室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做到文明、规范用语,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电话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办理。
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认真依法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和被领导检查发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八、上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1.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2.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实行保密审批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
3.上网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批由办公室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对保密工作业务和本单位保密范围熟悉的同志负责初审,保密工作负责人终审。
4.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原则上不允许在非保密的电子计算机上处理、传输和公布,确需对外公布的,由单位主管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5.更改原对外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进行保密审批和登记。
6.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对违反规定擅自上网发布信息,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请示报告制度
1.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日常工作和其他事项的请示汇报应坚持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
2.通常情况下,请示汇报按以下程序:工作人员有事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汇报,科室有事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领导有事向局长请示汇报。
3.领导交办的工作,谁交办的向谁汇报办理结果,不要多头汇报,对于拿不准的问题要多请示,不得随意对外答复。凡职权范围外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为了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章的刻制和启用
1.单位公章的刻制均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单位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公章的形体和规格,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公章启用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使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3.新公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申请、请示、函件、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单位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各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公章使用要求
1.公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凡使用公章,经办人应主动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薄》。
2.在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报表、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7.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方可带出,并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单位。公章外出期间, 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9.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行政章或财务专用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条 公章的保管
1.本单位所有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发票专用章需指定财务部门两人分别保管,各科室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外出时,须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
3.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4.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6.公章保管员应将《公章使用登记薄》保存好,每年年底汇总存档。
7.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五条 公章的停用
单位名称变动、公章损坏、遗失或被盗等影响公章正常使用的情况,相关公章须停用。公章停用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至相关部门封存或销毁。
十一、文档管理制度
1.上级来文或有关单位来文,应按文档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办公室自制文件,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按规定发送,存档妥善保管,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制发文件、资料。
2.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齐全,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须的加工整理,保持文件整洁,案卷排列要有条理。
3.所有文件资料均由办公室统管、统收、统发,传阅或借阅要履行手续,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根据文件密级要追查当事人责任。
4.文档管理人员及有关阅卷人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5.按文件批办程序,呈递阅卷,传送文件,特别是“急件”一定要急办,批件按时交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6.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
7.文件保管必须做到防虫、防火、防鼠、防盗、防尘、防水、防光,保持文档室清洁卫生。确保档案完整齐全。
十二、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日常办公用品实行集中购买,办公用品入库前须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登记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
2.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品,根据需求到局办公室签字领取。
3.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规定如下:
(1)各科室的电脑、打印机等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电脑和打印机出现故障由科室提出,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维护。
(2)各科室、各部门的电脑、打印机的维护费用,打印纸和其他耗材的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算。
4.对局机关统一印制的办公用品,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挪为私用。
十三、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采取面部识别或指纹识别的方式进行考勤。
第三条 在正常工作日内,每天分上下午两次进行考勤。即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为考勤时间。
第四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因公外出人员登记表》的制定、收集和汇总。
第五条 因公务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勤的,应履行书面登记手续,填写《因公外出人员登记表》。凡不填写的均视为迟到或旷工。经批准的外出培训或学习,视同公务。
第六条 凡因事假、病假、年假及其他情况等不能参加考勤的,按照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建立考勤督查和通报制度。由办公室、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在每月第一周内,由机关纪委依据考勤系统记录和《因公外出人员登记表》,对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分管领导,并在每月工作例会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立约谈提醒制度。年度内迟到达20次的,由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凡无故不参加考勤全年在10天以上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除年休假奖10%;不参加考勤全年在20天以上的扣除年休假奖3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公务活动标准及报销相关规定
参照《滁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19号),《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120号)、《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039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9〕488号)、《滁州市市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6〕372号)、《关于调整滁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20〕135号)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费
1.培训费是指培训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除师资费外,其他所有费用的限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型 |
综合定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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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机构举办培训 |
在非财政供给机构举办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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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是科级及以下人员) |
安排食宿的,240元/人/天 |
300元/人/天,各项费用间可调剂使用 |
不安排食宿的,90元/人/天 |
师资费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其中讲课费(税后)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以下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
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培训费报销所需材料
(1)培训审批单
(2)培训通知、培训课程安排
(3)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4)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
(5)讲课费需要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含讲课老师本人签字)或合同以及税务局开具的纳税证明。
如果是在市外举办的培训,按照要求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培训标准按所在市市级培训标准执行)。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二、会议费
1.三类、四类会议包括:局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小型讨论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
一般会议不超过1天(会议报告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2.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综合定额300元/人/天(含住宿),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的,按伙食费80元/人.天,其他费用20元/人.天标准安排。
4.会议费报销所需材料
(1)会议审批表(含会议预算申请)
(2)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3)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4)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
三、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对象自助餐或工作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符合公务接待用酒规定的,应使用地产酒。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接待费报销所需材料
(1)公务接待费审批单
(2)接待酒店提供的原始发票、菜单
(3)公务接待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可以证明接待事项的文件
四、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市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滁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市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琅琊区(不含西涧街道办事处的三官社区、城郊社区和新集村、秋桐村、邓坝村、太平村、胡桥村、关山村、山林村、城西村)、南谯区(不含乌衣镇、沙河镇、大柳镇、章广镇、黄泥岗镇、珠龙镇、施集镇)。
2.差旅费的相关费用定额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县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如果是陪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2)住宿费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具体标准请参考财行〔2016〕039号。钟点房不允许报销,原则上不在县(市、区)住宿。
(3)伙食补助费
市外出差的,除西藏、青海、新疆外,伙食补助100元/天/人,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80元/天/人;到琅琊区、南谯区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30元/天/人。
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执行凭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并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专用票据”。标准为: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的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若接待单位没有接待,报销人需在出差报销封面“备注”栏注明“接待单位未接待”并由领款人签名,并提供伙食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
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提供就餐的,不予报销。
(4)市内交通费
市外出差的,80元/人/天包干使用,到四县两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60元/人/天包干使用;到琅琊区、南谯区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20元/人/天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交通费专用票据”,不能提供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人员,住宿地址和会场在同一地点时,会议或培训期间不产生市内交通费;如住宿地址和会场不在同一地点,凭据报销。
3.差旅费报销所需材料
(1)出差审批单
(2)住宿费、伙食费专用票据等原始凭证
(3)车票、机票等原始凭证
(4)单位派车的,需提供车辆派遣单等凭证
五、项目经费
1.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科室(局)必须确定专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竣工验收,项目绩效,合同履约,廉政措施等负具体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科室(局)负责人担任。
2.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须由局办公会审定后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支出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3.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同意的项目支出,在办理报销时,应附会议纪要。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时,除提供凭证外,还应附项目合同,采购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办理尾款拨付手续时,应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购买物品必须按“品名、数量、价格”等提供清单。
六、票据报销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局)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局)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粘贴整齐、有序。
七、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在相关凭证齐全的基础上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机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后,经局财务科审核,呈报局财务主管领导签批。
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各科室(局)要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便审计检查。
注意事项:
1.审批单(会议、培训、接待、工作餐、出差等)必须是事前审批,原则上不允许后补,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事先汇报。
2.及时报销。支出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住宿、机票支出等按要求应使用公务卡消费,保留POS机刷卡小票。
4.原则上现金只用于慰问金支出,其他公务支出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5.审批单以及各种费用明细、菜单等原则上尽量避免涂改。
6.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就餐但未交纳伙食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