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民政局印发了《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滁民办〔2022〕26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省、市将“老年助餐服务”列入20项民生实事之一,根据省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滁州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发展现状,政府亟需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助餐服务机构,解决老年人尤其是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日就餐难题,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民政局依据《安徽省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滁政办〔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滁州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79.2万人,老年人子女为了工作或生计,能为年迈父母做饭的,仅有很少的一部分,一日三餐,从食材采购到制作到洗碗,对老人,尤其是对那些高龄、独居、空巢等老人来说,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所以,帮助他们吃得上饭、吃得好饭,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在社区开设老年食堂在解决了老人吃饭难题的同时,还为他们搭建了情感交流的平台,使老人能更好地接触和融入社会。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滁州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市民政局调研全市已开展助餐服务机构运营情况,了解全市开展助餐服务基本情况,学习借鉴亳州、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等地经验做法,牵头起草了《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轮征求各县(市、区)及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意见,形成《滁州市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送审稿)》。5月7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方案》起草情况汇报,琅琊区、南谯区、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及市财政局等8家单位参会,与会人员对《方案》做进一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5月8日,《方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5月11日印发实施。
四、工作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五、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基本原则,补贴类型,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经费支出及其他事项5个部分。提出老年助餐服务遵循“坚持公益定位、注重社会参与、确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的基本原则;明确给予“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三项补贴;厘清财政支出责任。三项补贴细则如下: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对在滁州市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分“三类、五档”给予差异化补贴,具体如下:
A类:对低收入老年人(以滁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中数据为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B类: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重度残疾)、独居(空巢、留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二等功(含服军役期间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C类:对其他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1-3元的标准给予助餐补贴。其中: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天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后,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午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按月或季度与各县(市、区)民政局据实结算。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县(市、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级政府新建或改扩建的助餐服务设施不享受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老年食堂: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助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各县(市、区)民政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类似补贴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0000人次及以上、5000-9999人次、2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各县(市、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
主要目的是让老年人在接受助餐服务时,通过享受政府补贴,直接降低就餐成本,解决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不能享受助餐服务和消费观念保守不愿接受助餐服务的问题。对在滁州市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
(二)设置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主要目的是降低政府建设成本,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区助餐服务设施。对经各县(市、区)民政局审定同意的,并且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设置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主要目的是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引导为老年人提供老年餐优惠价,鼓励连锁化运营,防止部分助餐服务设施因位置偏僻、日常就餐老年人少等原因第三方不愿意运营或者不能持续运营等问题。对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县(市、区)统筹市级以上养老服务有关补助资金,整合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发展。通过“个人出一点、机构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多赢、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建设资金保障。在落实建设补贴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建设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应纳入县(市、区)财政统筹保障。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各县(市、区)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运营支持政策。在落实助餐机构运营补贴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应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四)完善老年人助餐补贴政策。在落实老年人助餐补贴的基础上,鼓励银行等金融系统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就餐提供相关优惠。
(五)厘清财政支出责任。本方案中明确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助餐补贴,市财政与南谯区、琅琊区、市经开区财政按照3:7分担,中新苏滁高新区、各县(市)所需经费由其财政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