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
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民办〔2021〕4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精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人口等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完善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滁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分层分类实施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认定范围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省民政厅等2部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等14部门《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等文件精神,本市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等五类群体。
二、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收入人口的4个基本要件。
(一)低保对象
依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
依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具体收入标准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执行,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家庭:
1.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2. 房产:拥有经营性用房或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
3. 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4. 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5. 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未出现上述(同低保边缘家庭条件)情形的家庭。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以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其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费用支出时,须扣除已经获得的基本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单位补充医疗报销等已经核报过的医疗费用,以及享受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补助费用等。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是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是指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
其他低收入人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六)不予认定或者应予退出情形
在申请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者应予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救助:
1.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2. 拒绝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3.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4. 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5.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6. 当地规定不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程序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低保边缘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获得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信息数据,直接将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对已认定对象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申请或者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者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或者其他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相应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滁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四、救助帮扶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资格在全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源管理局、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间共享互认。
1.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2.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 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4.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符合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给予救助。
5.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
6. 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7. 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及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补贴依照相关规定享受。
8.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9.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10.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11. 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视情拓展低收入人口的应用范围,重点关注低收入人口中的单身户、单亲家庭、重病户、残疾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户等,对重点人员出台针对性帮扶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五、服务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职责分工
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保障工作。
市、县级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源管理局、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制
1. 告知承诺制。民政部门在办理认定时,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交材料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依照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的,将立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同时,该家庭应当退回在此期间以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所获取的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 数据共享机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省低收入人口库;上述四类人群和其他困难家庭纳入滁州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实施动态监测。滁州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汇集资格认定、救助帮扶等各类信息,开展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为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发挥平台预警功能,主动发现困难对象。
3. 主动报告机制。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认定后,收入、财产出现明显变化并超过认定标准的,或者家庭人员变化导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申请退出。
4. 动态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收入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相应的日常走访、随机抽查、数据比对等监督管理制度,监测在册对象与享受的救助政策是否匹配,检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依托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年对在册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状况核查1次。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5. 法律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低收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二)对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的。
6. 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保护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部署。低收入人口认定,涉及医疗、教育、住房等各项救助政策实施,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全面部署,有序推进,主动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和居民区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把低收入人口认定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参照低保申办规则,严格按照家庭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进行。在入户核查、张榜公示的同时,通过滁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确保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档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参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和档案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87号)执行。
(三)公平公正,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做到认定政策公开、确认程序规范、申办过程透明。低收入人口纳入长期公示范围,接受公众监督,确保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监测保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和审核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