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39项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附件1第4项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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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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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之不予备案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需相关募捐方案信息等。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上申报的; 2.未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报组织审核结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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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城市公益性公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经营性公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申报筹建经营性公墓的请示并申报材料,送达上级民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城市公益性性公墓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的; 5、对符合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7、在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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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请示报告内容齐全、详实、准确,或提交补正材料的,进行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3)批复阶段责任:需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下达批复或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代下批复。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并将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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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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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滥施处罚,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对构成犯罪的,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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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全省性或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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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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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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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皖办发〔2013〕9号)第五条:探索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省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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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
对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取缔非法基金会,没收非法财产,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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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省属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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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在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情况下,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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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实地踏勘、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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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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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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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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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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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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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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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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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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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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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慈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接受慈善组织馈赠的; 9.参加由慈善组织支付费用的活动或者其他违规集会活动的; 10.慈善组织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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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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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全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裁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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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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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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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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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强制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备案,日常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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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需相关证件信息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予以认定而不予认定的; 2、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认定的; 3、在认定工作中侵犯社会组织相关合法权益的; 4、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认定的; 6.在认定工作中利用职权出现腐败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3. 《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 号)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需相关证件信息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予以认定而不予认定的; 2、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认定的; 3、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登记和评估的; 6.在认定工作中利用职权出现腐败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作出预审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年检结论; 4.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管理责任:责令不合格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据事实作出错误年检结论的; 2、利用年度检查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不公开年检结论,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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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权力 |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年度检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作出预审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年检结论; 4.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管理责任:责令不合格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限期整改;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据事实作出错误年检结论的; 2、利用年度检查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不公开年检结论,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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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作出预审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年检结论; 4.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责令不合格社会团体限期整改;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据事实作出错误年检结论的; 2、利用年度检查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不公开年检结论,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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