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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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一、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二、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三、社会组织评估

    四、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

    五、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咨询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八、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十一、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十三、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十四、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五、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福利彩票兑奖

    十七、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告

    十八、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十九、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十、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二十一、孤儿救助

    二十二、门(楼)牌编号服务

    二十三、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二十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由省厅统一赋码)

    二十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二十六、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二十七、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二十八、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二十九、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三十、福彩公益金助学

     

     

     

     

     

     

     

     

     

    一、提供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所查询的信息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公开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

        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签批。

    2.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组人员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3049390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条件

    1.会议纪要 

    2.身份证明 

    3.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

    1.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公开发行,发行范围覆盖滁州市的报刊);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附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限制

    九、决定证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十、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前年检

    十一、咨询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0550-3217827

     

     

     

     

     

     

     

     

     

     

    三、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管字〔2012〕131号)                    
        3.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属社会组织评估方案〉的通知》(民管字〔2013〕67号)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性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凡经滁州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且取得登记证书满二个年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五、服务流程

    1.对拟安排评估的社会组织下发评估通知并附《评估标准》,同时在“滁州市民政局网站”上发布评估通告和《评估标准》。

     2.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接到通知后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及参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民政局。

     3.由评估委员会组建的评估专家组,对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一是听取社会组织汇报;二是对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开展和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评估评分标准》打分;三是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四是与被评估社会组织交换意见;五是评估专家组根据综合评估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给出初评分数和建议等级。

    4.初评完成后,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专家组向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一是向评估委员会提供对各参评社会组织的初评报告和建议等级;二是向评估委员会汇报各参评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及评估和最终得分。评估委员会对评估专家组的初评结果和建议等级进行审核,最终以投票表决结果确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并将评估结果在“滁州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之后,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办理时限

    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即: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前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3049390

     

     

     

     

    四、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公开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行政区划变更后及时更新,按需网上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电话3049370。

    五、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二、承办机构

    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需要救助保护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未成年人存在流浪、乞讨行为的事实、遭受监护侵害和暂时无人监护的事实即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求助登记表》(受助未成年人入站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程办理入站手续)。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到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到省民政部门申请的,由省民政部门安排至相应市县民政部门);

    2.受理: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情况;

    4.核准: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负责人核准;

    5.办结:实施救助保护,市、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视情况可延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六、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咨询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时限

    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六、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电话3049379。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

    接待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在我范围内,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2.遭受到父母监护侵害行为,需要进入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3.受当地外事部门的委托,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服务的,合法入境、居留的境外人员;在极端天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遭遇突发事件情况下,需要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避寒、避暑或者庇护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或公安机关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2.受理:救助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当场完成求助接待,组织进行安检,并做好身份登记工作。

    3.办结: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服务。(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 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八、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4.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经救助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手续。

    五、服务流程

    1.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在站生活服务,并告知救助对象应当遵守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机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2.需要托养安置的人员,为其办理符合相关规定的托养服务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站内受助人员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或前来站内寻亲人员需要提供帮助的,即可提供寻亲服务。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

    2.前来站内寻亲人员需提供走失人员相关信息,包括人像、走失时间、地点、身体状况、智力状况、精神状况、走失原因等相关信息。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站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需在入站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2.办结:前来站内寻亲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便利和帮助主要包括:检索比对站内滞留安置待寻亲人员,检索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内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上传的待寻亲人员,协助发布寻亲公告等)。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救助管理机构为需要医疗救治的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五、服务流程

    1.救助管理机构将根据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2.站内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3.由公安、城管等单位公务人员直接护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的,市救助管理站在接到通知后到医疗机构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

    4.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可以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受助人员无故拒不出院的,救助管理机构终止对其救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一、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受助人员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2.提供教育服务。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

    3.协助未成年人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五、服务流程

    1.自行离站人员应当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2.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

    3.由亲属来站接领的,接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护送离站的与流出地的接领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三、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市境内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在极端天气或突发事件中,加大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协作,开展街面巡查、主动救助,重点对繁华街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汽车站、火车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进行巡查。

    2.救助机构需配备救助车辆、食品及御寒、防暑用品。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民政、公安、城市等部门重点加强夜间巡视,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导进站救助,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或由救助管理机构发放救急物品和食物,使陷入困境的流浪乞讨人员获得救助;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四、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民办函〔2017〕515号)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6.《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救助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1.受助人员能提供个人信息或救助管理机构利用现有工作渠道获得受助人员有效信息;

    2.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

    3.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五、服务流程

    1.为离站人员办理离站手续,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若受助人员在医院救治,需先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出院的证明材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再安排护送; 

    2.护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家前,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亲属做好接收准备,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3.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向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通报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家庭信息等基本情况,就接送方式、交接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并在交接时办理交接手续

    4.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必要时应当安排医护人员随行。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电话:3164907

     

     

     

     

     

     

     

    十五、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

    和技能鉴定补贴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养老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滁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在本市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6个月以上用人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并参加岗前培训的,或相关机构管理人员和一线服务人员,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提交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用人合同;组织培训相关材料;培训后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服务流程

    培训对象参加入职岗位技能培训和护理技能提升培训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和取得相应资质情况,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定期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相关补贴资金,按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补贴。

        七、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049371

     

     

     

    十六、福利彩票兑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2.《关于印发<安徽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彩发〔2016〕7号)第三十六条:投注站应当严格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省福彩中心制定的兑奖操作规程,根据兑奖规定额度,承担福利彩票中奖票的兑奖工作。

        第三十八条: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投注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禁止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十一条:福利彩票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十二条:因职务或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福利彩票代销者及销售人员等,应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漏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投注站在办理兑奖时,必须收到彩票实物,并通过技术系统验证。在未收到彩票实物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彩民兑奖,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投注站承担。

        3.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福利彩票兑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彩发〔2016〕22号)

        第七条 单注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定义为百万以下大奖,有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中奖彩票售出地的市中心负责兑付,无纸化投注百万以下大奖由省中心负责兑付。

        第十八条 单张彩票的中奖奖金在1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定义为百万以下大奖,百万以下大奖由市中心负责兑付。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中奖彩民

      四、申请条件

      中奖彩民需持中奖彩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市福彩中心办理兑奖手续。

      五、办理材料

    1.中奖彩票

    2.有效身份证

    3.银行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兑奖:中奖彩民到市福彩中心兑奖。

    2.受理时间:当时完成兑奖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0550-3039358

     

     

     

    十七、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流程

    1.根据各个彩票票种特点,按程序进行开奖,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网址为http://www.ahflcp.com.cn/。

        2.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向社会公开彩票销售情况。详情见: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安徽福彩网,网址为http://www.ahflcp.com.cn/。

       五、办理时限

    持续公布

    六、咨询方式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0550-3039358 

     

    十八、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七、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级组织实施。地方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加强本级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须为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参加培训报名表

      六、服务流程

      1.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七、办理时限

      见年度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3049390

     

     

     

     

     

     

     

     

     

     

     

     

     

     

    十九、提供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慈善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法人证书、公开募捐方案、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批复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慈社科,电话3022102

     

     

     

     

     

     

     

     

     

     

    二十、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三、服务对象

    慈善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法人证书、异地公开募捐方案、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批复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慈社科,电话3022102

     

     

     

     

     

     

     

     

    二十一、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接受入住福利院。

        五、申报材料

    属于失去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属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民政部门或者委托福利中心进行材料审核。

    3.协议。签订入住协议。

    4.接受。福利中心接受入住。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电话3163774

     

    二十二、门(楼)牌编号服务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5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5、《关于<滁州市市区楼门牌编码的基本原则及方法>的通知》(滁地名〔2010〕1号)。

    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40号)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滁州市区需要办理门(楼)牌编号的公民或法人。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大门牌号

    书面申请,规划总平面蓝图(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小区(商铺)楼门牌号编制

    申请(参照附件2,可从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蓝图(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系方式,附有截面图的小区楼门牌编号表(参照附件3,盖单位公章)

        六、服务流程

    门楼牌编号服务受理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材料-直接办理(答复、解释咨询)—答复反馈。

      七、办理时限

    1到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视情况可延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电话3217827。

     

     

     

     

    二十三、城镇“三无”人员救助(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承办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及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

    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3049143。

     

     

     

     

     

     

     

     

     

     

     

    二十三、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民福函〔2011〕180号《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其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二)弃婴(儿)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亲父母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三、服务对象

    社会弃婴

    四、申请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范围;

    2.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五、申报材料

    1.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发现弃婴(儿)时的情况及其身体特征,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2.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六、服务流程

    1.弃婴(儿)身份确认

    2.入院临时照料

    3.发布寻亲公告

    4.公告期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办理入院手续

    5.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及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6.开展体检、入院观察、需求评估、儿童安置方式判定、制定服务计划等专业服务,为适合收养的儿童积极寻找家庭,对不适宜收养的儿童实行院内安置。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3163774。

     

     

     

     

     

     

     

     

     

     

     

     

     

     

     

     

     

     

     

     

     

     

     

     

     

     

    二十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由省厅统一赋码)

    具体服务内容另行通知

     

     

     

     

     

     

     

     

     

     

     

     

     

     

     

     

     

     

     

     

    二十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服务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四、办理时限

    自制定之日起公布

    五、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3049143。

     

    二十六、 福彩公益专项行动

    具体服务内容另行通知

     

     

     

     

     

     

     

     

     

     

     

     

    二十七、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2、《滁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为全市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2020年至2022年,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及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6500人次,其中:养老护理员4000人次,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500人次,养老服务机构专兼职消防员500人次,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500人次,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1000人次。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一)具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鼓励具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培训,重点引导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参加培训。

    (二)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人员。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一线人员;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养老服务机构在岗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在岗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服务人员;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四、申请条件

        具有从业愿望的劳动者;或者是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人员;或者是养老服务机构在岗人员

        、服务流程

    (一)劳动者自愿培训。对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由各级民政部门加大宣传引导,鼓励六类人员就地就近选择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养老护理员等就业技能培训。

    (二)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组织实施。对岗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组织实施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具体实施程序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政策释义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78号)开展。

    (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开展二期养老护理员培训(约120人)、一期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约150人)、一期专兼职消防员培训(约150人),并通过线上培训的方式组织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相关培训。各县(市、区)民政局可结合实际,会同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县为单位统筹培训供需资源,通过公开程序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分类别、分批次统一参训。

        、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049371

     

     

     

     

     

     

     

     

    二十八、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三、服务对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办理时限

    自制定之日起公布

    五、咨询方式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3049143


    二十九、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省级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许可)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四、申请条件

        无。

        、服务流程

    主动信息公开

        、咨询电话

    滁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049371

     

    三十、福彩公益金助学专项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九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1979号)发文时间 2013年11月19日 第七条  省本级支出预算,根据省级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金额;补助市县支出预算,采取总额安排方式,由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用于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3.市级规定:根据当年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福彩助你上大学”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三、服务对象

    1.当年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滁州籍高中考生(不包括不收学费的军队院校考生和师范院校的师范类考生);

    2.我市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考生,孤儿优先。

    四、资助程序

    1.申报方式。凡符合条件的考生自活动启动之日起,须准备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城乡低保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孤儿证)至E滁网(www.0550.com)福彩助学专栏进行申报,市福彩中心依据提交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携带以上证件原件至户籍所在地福彩中心进行登记并提交所有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填写报名表。以网上报名提交最后日期为准,逾期不再接受网上申报。

    2.初审。市福彩中心对网上报名人员信息按报名先后顺序发往户籍所在地辖区福彩中心进行审核。筛选出不符合条件的资助名额,空缺名额将按报名规则进行顺延替补。

    3.重复资助审核。各县(市、区)中心负责审核报名考生的资格,收集各证件复印件,协调县(市、区)扶贫办等相关部门确认考生资格,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考生名单,并把考生相关资料递交市中心。为避免重复资助,取消已获得其他相关单位助学资助的名额,空缺名额将按报名规则进行顺延替补。

    4.公示。市福彩中心对拟资助学生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助学资助金发放。

    五、办理时限

    按照活动方案确定。

    六、咨询方式

    滁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0550-39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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