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华东)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你单位报来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准予高校(华东)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高校(华东)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
滁州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