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民办〔2023〕1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16日
滁州市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函〔2022〕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3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与发放工作,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实现“为群众办实事、为基层减负”,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研究,提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发放对象:为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四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纳入低保、脱贫、低保边缘户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发放生活补贴。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其中,老年残疾人(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发放对象:为具有滁州市户籍,持有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2.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提标、扩面。
二、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线上审核审批”,9月1日之前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仍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并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程序进行。实施“全程线上审核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申请。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两补系统中的办理须知、材料清单、联系方式等要实时更新,确保与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范围、标准、流程相符。
乡镇(街道)对线上平台推送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作出受理或退回处理。作出退回处理的,应当在退回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
乡镇(街道)对线下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应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可通过数据比对或上传复印件、扫描件进行审核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协助其在两补系统中进行线上申请,并在两补系统中作出受理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提醒其补齐相关材料后再行申请。
对新纳入低保范围、新领取残疾人证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条件的残疾人,乡镇(街道)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并协助其进行申请。
(二)审核审定。
对两补系统中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并向申请人和推送地反馈受理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
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线上申请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依据全国残疾人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完成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残联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重点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并完成审定。乡镇(街道)、县级残联、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审定过程中,均须使用电子签章。
(三)长期公示。
对县级民政部门审定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在本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期间收到问题反映的,经核实属实后应立即终止审批或停发补贴,涉及资金追缴的,应及时追回。
三、其他事项
(一)做好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应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死亡火化、社会救助等数据比对。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退出低保等范围的;或者补贴对象死亡或者户籍迁出的;或者补贴对象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补贴对象残疾人证过期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 3个月的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达到老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乡镇(街道)应主动调整,不得要求补贴对象再行申报。对因政策宣传不到位、未及时调整老年残疾人补贴标准的,应对相关资金进行补发,原则上补发资金不超过3个月。
(三)实现按月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两补系统审定人员名单,每月月底前通过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者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逐步推动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全部通过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放。新审定通过人员自申请之日当月开始发放,当月未发放成功的人员,经核查符合补贴条件的要转入下一个月补发;因补贴对象提供银行帐号错误等原因导致未能发放成功的,应在核实并在系统更正相关信息后进行补发。两补系统中当月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等信息要与实发资金进行核对,确保信息数据一致。
(四)统筹相关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本地两补系统电子印章的设置与制作工作,2023年8月31日完成县级民政、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电子印章制作,自2023年9月1日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审定原则上均使用电子签章,实现电子档案和无纸化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配套资金外,由县(市、区)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符合《滁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滁民办〔2022〕17号)补贴范围且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仍正常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