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3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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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滁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滁民办〔20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建成覆盖全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责清晰、服务到位、可持续的照料服务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5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皖民社救函〔202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提升全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不断满足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亲属照料与特困供养机构为基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支撑、自助互助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制度,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不断增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1〕5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皖民社救函〔2022〕80号)等文件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8个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同步已征求养老科意见),收到凤阳、来安、琅琊、全椒、明光和养老科的6个单位修改意见,10件采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于3月9日同意印发实施。

    四、工作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责清晰、服务到位、可持续的照料服务体系,原则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要集中供养,引导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对不愿进养老机构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加快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照料服务,坚决落实照料服务人。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职责分工、重点工作、工作要求等四个部分和两个附件。

    (一)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加快建成覆盖全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责清晰、服务到位、可持续的照料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原则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要集中供养,引导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对不愿进养老机构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加快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照料服务,坚决落实照料服务人的工作目标。

    (二)职责分工。主要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

    1.县(市、区)民政部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①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②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③对新增特困人员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的特困人员按照不低于30%进行抽查;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⑤监督指导对照料服务人进行培训;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主体,主要负责:①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②组织开展新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在保人员复核评估;③落实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④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⑤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档案和服务档案;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⑦实施对照料服务人员的培训,同时监督承接机构对照料服务人的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相关工作。

    (三)重点工作。围绕总体要求,确立照料服务人、服务职责、落实探视巡访,明确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和护理费用发放,建立起对照料服务人考评机制,完善档案制度共十一项具体工作任务。1.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2.确定照料服务人;3.签订照料服务协议;4.做好探视巡访工作;5.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6.救助供养资金发放管理;7.照料护理经费发放管理;8.开展照料服务人考核评价;9.开展照料服务人员培训;10.建立并完善档案资料;11.做好信息备案。

    (四)工作要求。从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考核评价、加强责任追究来保证照料服务的落实。

    (五)附件。制订了《滁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模板、《照料服务项目清单》,减轻基层负担,对照操作;为了推进此项工作的落实,我们制定了《滁州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备案表》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是考核评价。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从2024年开始,每年3月份对辖区内所有照料服务人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对第一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照料服务人,三个月后再次组织考核评价,对仍不合格或发现有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的,县级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

    二是信息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救助”,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用推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22年5月底前全面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以乡镇(街道)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干部为探视巡访主要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为辅,每月至少开展1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法定节日、重要时节,加大探视并利用手机APP(智慧民政)中“家境调查——探视走访”模块功能,现场完善走访探视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督导照料服务人按照料协议落实义务等情况。

    三是结果运用。对照料服务人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对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把宣传引导作为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深入开展集中宣传、上门宣传,以村为单位组成宣传组,走村入户,深入一线,宣传特困供养政策和照料服务内容,做好政策解读,让救助对象更加掌握政策、了解政策和享受政策。

    (二)加强考核评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纳入相应考核。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明察暗访,督查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社会救助考核和民生实事考核。

    (三)加强责任追究。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工作职责、内容,认真落实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策解读: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304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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