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国资委,开发区财政局,中新苏滁高新区财政局:
《滁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报经市财政局2022年第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滁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
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是指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对外租赁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租赁)。包括:固定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含授权使用)。
第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主决策、市场化运营。决策内容包括拟租赁资产状况、用途、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期、出租方式、承租条件、租金支付方式等。
第五条 各市属企业应制定企业资产租赁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审批权限、对外招租流程、部门职责、日常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落实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六条 企业资产租赁标的应当权属清晰,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租赁,应当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 企业资产租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进行。
涉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租赁的,由出租方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多渠道发布本企业资产租赁信息、中标结果。
第九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采用拍卖、招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招租,实行价高者得。
第十条 企业资产租赁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作为招租的底价,起拍标不得低于底价。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市属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企业法务部门应对资产租赁有关招标文件、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租金,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企业资产租赁情况纳入国资国企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各市属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分支机构)国有资产租赁的管理,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的年度国有资产租赁情况。
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接受驻企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