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在认真学习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组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初稿,经向各县(市、区)、各市属企业、市公管局、市司法局、本局有关科室(中心)征求意见。局税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税政科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多次沟通调整,经市财政局第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最终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的范围,租赁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是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决策方式、决策内容和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租赁信息发布、招租方式、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履约等方面合规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主要是明确信息化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市属企业、驻企纪检组的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明确资产租赁过程中的责任追究等、办法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四、创新举措
资产出租或授权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省内合肥市、宣城市出台了有关规定,我们借鉴了合肥市的管理办法,并结合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实际情况,为推动企业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市场化运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主决策、市场化运营。办法明确了企业决策的内容。
办法要求企业制定、备案资产租赁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审批权限、对外招租流程、日常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追究等事项,落实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廉政风险。
办法要求市属企业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公告中标结果。
办法要求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企业资产租赁情况纳入国资国企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要求企业租赁合同要履行法务部门审核流程。
为发挥驻企纪检组合规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明确驻企纪检组相关监督检查职责。
(政策咨询机关:市财政局,政策咨询电话:321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