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5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滁政〔2017〕48号)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名义制发,以及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办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公共资源交易涉法事项;
(三)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合同);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发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六)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决策或者报请局领导审签之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以纸质文稿形式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需要审查的事项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等。
(四)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法制科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第八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九条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法制科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条 法制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制作书面审查意见表,反馈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一条 法制科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与法制科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法制科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审查资料档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法制科经审查发现,重大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并且与承办科室单位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告局领导。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法制科出具的审查意见,供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落实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责任,因法制科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重大事项决策违法,以及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落实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不积极配合提供审查材料,以及不采纳法制科审查意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事项提交讨论决策或拟制发文件(法律文书),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将文稿及有关书面材料送法制科。需要局内多个科室单位会签的,会签后送法制科。
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送法制科。
第四条 法制科应对拟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事项进行收文登记,对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承办科室单位补齐。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权限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
第六条 权限审查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上位法规定;
(二)是否符合部门的法定职责,如:越权对上级部门设定工作要求,未经市政府同意、设定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指示性要求;
(三)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程序审查包括:
(一)是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其中,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采取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对可能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关预案;
(二)是否有法律法规要求听证的,以及较多利益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进行听证。以及是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三)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四)是否需要提交市司法局前置审查;
(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第八条 内容审查包括:
(一)是否与其他现行规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二)是否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
(三)是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或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问题,采纳吸收各方合理、多数统一的意见;
(四)是否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法律文书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 法制科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认真研究吸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向局领导报告各方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法制科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保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项承办科室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材料清单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有关要求
3.规范性文件对照稿参照格式
附件1 | |||||||||||||||||||||||||||||||||||||||||||||||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报送合法性审查的材料清单 | |||||||||||||||||||||||||||||||||||||||||||||||
承办科室(单位): 法制科收文日期: | |||||||||||||||||||||||||||||||||||||||||||||||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 | 备注 | ||||||||||||||||||||||||||||||||||||||||||||
1 | 规范性文件文本(决策方案文本) |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 提供对照稿,见附件3 | |||||||||||||||||||||||||||||||||||||||||||||
2 | 起草说明(决策情况说明) |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提供起草说明,属于其他涉法事务的,提供决策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 | |||||||||||||||||||||||||||||||||||||||||||||
3 | 征求意见材料 | 公众、相关单位等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 |||||||||||||||||||||||||||||||||||||||||||||
4 | 专家论证材料 | 会议情况,各方意见及结论材料 | |||||||||||||||||||||||||||||||||||||||||||||
5 | 风险评估材料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
6 | 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 重大事项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目录及文本 | |||||||||||||||||||||||||||||||||||||||||||||
注: 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履行相应程序的,应当在备注栏作出说明;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起草过程。拟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听取公众、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情况。
三、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概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突出文件的主要特色、亮点和创新之处,属于贯彻实施上级文件的还应当写明具体细化措施。按照附件3要求,列明相关内容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没有直接依据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外地做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对全部或者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基本一致,没有体现本地做法的,承办单位可以直接作出不需要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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